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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海波 (Kevin Xu),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八届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研究会委员、基金专业研究会委员,九届律协信托业务研究会委员。邮箱 xuhaibo@jtnfa.com |
不再从事地产却..
淡淡的一抹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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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的一个房地产案,再次让笔者感到遗憾和愤慨。涉诉房屋总价60余万元,尚有近50万贷款。在买卖双方通过一个小中介公司成交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引爆了交易危机。房屋成交价比市场价约低2万元左右,价格上比较有吸引力。买方购房主要为了赡养老人。但卖方提出买方要支付50万首付款,用于提前偿还银行的贷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中介公司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合同签定之后当日,包括定金2万元在内,买方按约共支付了房款50万元。但是卖方拿到这50万元,并未按约到银行偿还贷款。不仅无法取得联系,有关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出售方当事人已经去了境外,而且上家有诈骗入狱的前科。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和中介才知出事了。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我们常常将尚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转让称为按揭房交易。对于按揭房交易,在付款方式上是非常需要慎重的,其过程蕴含了很高的风险。因此,我们常常建议,第一由上家自行还贷,或者,虽用下家首付款还贷,但该款由买方直接以本票的形式付到银行或者由第三方监管支付(银行、交易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在本文所叙述的这个案例中,买方和中介方都太大意了,或者说不专业,风险意识淡泊。直接将首付款付给对方,应当可以预想到,上家不还贷不交易或挪用房款所产生的后果。
透过这个案子,暂时我们也不去讨论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问题是到底是那些原因导致这个恶性交易事件?二手房交易的资金安全问题,政府部门也早有重视。前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发文禁止房屋中介公司直接收取房款就是措施之一。但我们现在也发现,假如这笔房款是支付给中介,然后由中介将该款直接付到银行就不一样了。由此可见,我们的政策触及到了一些问题,但也没有给出妥善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双方签定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是政府核定的网上交易文本,但该文本并没有帮助消费者规避这一交易风险;中介公司是国家工商和房地部门双核准的经营组织,但中介公司在维护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始终是模糊不清的,这些也许都是我们应该反思的地方。
社会的诚信问题,不是个案的问题。我们也看到,诚信问题频繁的出现国家的重要文件当中。生活中涉嫌诈骗的现象和手段五花八门,我们在寄希望于国家不断完善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的同时,我们更希望所有的消费者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和交易安全意识。否则,想当然或自以为是常常给自己带来惨痛的损失。
说到对涉嫌犯罪分子的惩罚,受害人也颇感无奈。在他们和中介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有关部门却以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即立案。受害人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笔者认为,虽然一开始交易是真实的,房屋产证也是真实的,但当上家非但不还贷过户,反而携款出境,鉴于银行有抵押优先权,买方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诚信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无论客观要件或主观要件都构成了诈骗。遇到这样的案件,职能部门若都采取这种能踢则踢的做法,恰恰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
房屋交易安全问题,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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