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温馨提示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个人中心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温馨提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温馨提示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博主
访问人数:297612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马永健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上海市委、市府信访核查主办律师,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黄浦区政府法律顾问,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九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黄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黄浦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听证员、黄浦区老干部局顾问团律师,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2011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马永健律师擅长公司事务、房地产、不动产征收、企业动拆迁、上市改制、投融资、经济纠纷、破产清算、民商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担任上海建配龙集团、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沪)、上海聚元典当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企业以及皑希优、礼顿、开德阜等多家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马永健律师恪守信誉,执著正义。在执业中他思维敏捷,能言善辩,办案精益求精,重调查、重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智慧和思维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成功处理过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人身侵权案、陈冠希持股公司名誉侵权案、外滩八号围墙倒塌人身侵权案、上海物权法第一案、上海悦园商厦售后包租案、美丽华股权转让、某市80万平方米旧区改造项目、某大型厂房动拆迁等一大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上海电视台、东方广播电台以及几十家报刊对他代理的案件作过上千篇报道,网络转载2万余次。
    马永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案实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项目融资、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作了几十万字的研究论述,是房地产买卖实务书籍《买房114》(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非公有制企业常用法律法规选编》(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主编之一。
    执业格言:
    律师的价值在于为当事人创造价值,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是律师的第一要著
    博学之 慎思之 笃行之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02座(浙江南路口)
    电话:021--63744985 63744986 直线:021-63288008
    预约请与马永健律师特别助理陈程律师联系:15802132592
我的文档
最近访客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正文
怎样避免“退房潮”再现 (2012-2-9 10:09:06) [发送到微博]
 

怎样避免“退房潮”再现

政府应从土地源头抓起

                     房地产时报 2012年2月3日B06版  马永健

   随着限购、限贷等楼市调控政策持续发力,城市的房价降价由暗转明、由点及面地铺开,长三角一些城市开始出现“退房潮”。近期,成交遇冷,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入了降价阵营,引起新一轮的降价潮。不难预计,先期购房者对此次降价潮的不满情绪加剧,可能会引起更多的“退房”争议。

购房者:退房有前提条件

   对购房者而言,房地产开发商的降价行为确实会给其带来实质上的利益损失,昨天价值300万元的房子,今天只有200万元,搁谁身上都难以接受。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市场经济角度,购房者都无权仅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退房。其一、虽然降价是由政府限购政策引起的,但本质属于一种市场行为。房价的上涨和下跌都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供小于求则涨,供过于求则跌。房价涨的时候,开发商不能要求购房者退房或是要求购房者补差价;同样,房价跌时,购房者也不能退房或退差价。就如同昨天你刚在商场买了一双鞋,今天发现这鞋半价了,消费者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鞋。其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双方都受合同的约束,你交房我付款,无法定或约定原因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按照风险自负的市场交易原则,房价的上涨、下跌并不构成任何一方解约退房的法定理由,购房者仅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退房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提醒购房者,如果想退房,就必须找出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理理由。一般情况下如能举证证明开发商有以下情形的,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1、法定情况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比如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2、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约定比例的;4、开发商变更房屋规划、设计的;5、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6、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当然,是否符合退房条件,还要看合同具体约定。

开发商:事前预防是关键

   开发商作为“退房潮”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接到退房要求后才想到要怎么处理,而应做到事先预防。这是因为,即使开发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拒绝退房,但“退房”事件本身不但会对开发商及其住宅楼盘的商誉、信誉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也会使开发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如果处理不当或事件升级,开发商甚至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总而言之,开发商是最终承担“退房潮”事件责任、损失的一方,如果能做到事先预防则可有效规避这种风险,而事先预防的关键就在于合理定价。

  开发商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收益率来制定房价,而应该统筹兼顾开发成本、合理利润、政策导向、房价走势、回款周期等等因素来确定房价。房屋是特殊的消费品,它不能像卖鞋子一般随意搞促销打折。如果一旦定价过高,销售不理想后再降价促销,无论从买涨不买跌的交易习惯角度,还是从贷款限制、政府调控政策等角度,购房者一般都会选择继续观望,那么开发商销售就可能会出问题,资金回笼也就会出现问题。

  开发商开发房地产一般需要融资,往往是有三分的钱干十分的活,筹到钱拿地,拿到地后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程建到一定程度后再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房子造好后再用房子抵押贷款,这种开发模式在房地产形势好、销售火爆的情况下因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填补空缺,因而风险被忽略了。但是在房地产形势不好或是销售环节出现问题时,这种开发模式的风险就凸显了。当开发商种种融资渠道用尽,还不能及时售出房屋回笼资金填补资金漏洞的情况下,往往被银行、施工方、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债权人起诉、查封,而未售出的房子或在建工程一旦被查封,开发商在无法筹集资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更是被束住手脚,动弹不得,要么两手一摊,要么玩失踪,烂尾楼也就出现了,形成重大社会矛盾。

政府部门:土地出让是源头

  政府干预意在抑制房价过高、过热,这显然是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这种人为干预也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比如“退房潮”。政府应该总结经验,在调控房价问题上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从房价畸高的源头去找原因、开药方。

  在我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下,出价高者得地,导致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大幅上升,建设、材料、人工成本之外,一锤落地时“楼板价”已经放在那里,房屋售价自然水涨船高。因此,应改革土地供应制度,从源头上实质性地调控房价。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不能只管出让土地拿到钱,还应做到卖地前研究、开发时监督、完工后审计。卖地前研究,即土地出让招标应当整体评估开发商的开发方案、成本控制、合理利润空间,出让给开发实力强、方案更优者;开发时监督,即可以建立开发商报告、政府审查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完工后审计,即项目完工后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销售等情况进行审计,看开发商是否履行招投标文件的承诺。

  除改革土地供应制度之外,政府还应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区别、有管控的监督。高档住宅、商铺、公寓、别墅市场可适度放开,普通住宅则应适度控制。由于普通住宅事关重大民生,其价格并不能完全交予市场调节,任其高涨,而应由政府稳控为原则,通过控制合理利润空间对房价进行干预,保证房价维持在适当水平,在合理幅度内波动。

  政府应清醒地认识到,“退房潮”绝不只是开发商不能承受之重,也绝不是购房人无奈之举,毕竟,开发商的资金也好,买房人的钱也好,归根结底主要还是银行的钱在市场上打转。如果房地产市场出了重大问题,很可能会引发重大金融风险和重大社会风险。目前,房屋还是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安身立命之重要物质基础,“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构建社会之和谐,如果老百姓被高房价给压垮了,百业繁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又从何谈起。因此,政府必须改革土地供应制度,从源头上避免“退房潮”的出现。

                            (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 (272) | 评论 (0) | 转载 | 收藏 | 举报/意见
文章评论:
您现在发表的是匿名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您可以在此修改昵称,不超过20个字符或10个汉字)
内容
评论并转载文章 分享到微博 
搜房用户可以先登录再评论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