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代表一家装潢公司参加了一个仲裁庭开庭。该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台湾人李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应该公司要求以自己名义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32万元,经双方签字的合同附件为32万元详细构成的预算报价单。结果工程过半,应该支付3期工程时,李某拒绝支付,造成停工1个月。后经过对方律师与我联系,由装潢公司与李某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停工原因和付款时间。但是,补充协议签署后,李某还是未能付款。反而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们在3天内前往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我们本着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同意解除合同并前往办理手续,但是李某却又拒绝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定,装潢公司不得已立即将该案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支付已完成尚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可是,李某仅私自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出具了《鉴证报告》,总造价远远低于合同约定。不久,仲裁庭向李某送达仲裁文书遭到拒收,经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确认其国内地址就是装修合同确定的地址后,再次送达。
今天总算开庭了。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私自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能作为仲裁庭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加以采纳?对方律师的观点是,除非我们有足够相反证据,否则应该采纳该份证据的效力。
我提出了几点疑问:1、该报告本身工程量的确定明显与事实不符;2、该机构核查现场时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3、该报告费率计算依据市场平均价,而双方预算报价单已经明确了个项目价格;4、该报告系仲裁期间由李某委托的,应该由仲裁庭委托。
当然,本案中,装潢公司应该及时编制结算报告并向李某送达,并且应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供,否则仲裁庭根据什么来裁决。该问题系仲裁员提醒,我也觉得有一定道理。 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前双方发生纠纷的,装潢公司应该积极的保全证据,如进行拍照,然后将结算报告送达发包方。这是所有发包方和装潢公司都应该注意的。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王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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