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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李健律师,男,2004年加盟湖南省厅级优秀律师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
     李健执业期间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
     先后曾代理湖南卫视著名女主持杨某某与浙江建国医院肖像权纠纷案、湘渝黔边界最大市场——城关集贸大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团诉讼案、诉湖南省电信长沙市分公司短信欺诈案、诉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城管、环保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等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特聘为湖南三立集团、花垣县、泸溪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云南三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吉龙缘大酒店、长沙湘楚旅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贻登康乐礼品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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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赠“二奶”可有效?道德VS法!!! (2005-7-14 21:21:26) [发送到微博]
   
    想起在2001年轰动一时的一个“二奶继承权”案件,时至今日,案件中争执的财产可能已经不再重要,但它留给中国法学界关于“徳法之辨”的思考,却依然在延续。今沾着这赠与房屋的事,续说一点自己看法。
   
   案情还原:
   60岁的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某,但遭到蒋某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某后于2001年5月17日立下遗嘱,将其专有房产赠于“朋友”爱姑。2001年6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蒋某和亲友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该市九江区人民法院,与黄妻争夺遗产。爱姑诉称,原告与遗赠人被告蒋某之夫黄某是朋友关系。黄某立下遗嘱,将其专有房产及其它部分财产死亡后遗赠给原告,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遗赠人黄某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某辩称,遗赠人黄某生前与原告爱姑长期非法同居,黄某所立遗嘱系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朋友已看到了案件的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呵呵,这是乎是中国特有民风或者说惯有的法制意识。即: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它的产生不仅受经济基础与统治阶级的影响。并且还应该受道德的规范,因为法律即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也是道德的具体化!它表现出的结果应证了“法律出于道德却又不可逾越它”的辨证主义!在本案中原配的胜诉也正体现了道德的胜利,实现了民众普遍伦理观念中的实质的正义!
   
    呵呵,看我说的多意正言辞!多平民意识!然而我觉得自己是在苦笑,这真是法律悲哀!关于赠与的效力,我在前几天的一篇贴子“热恋分了手,赠房可不退”里面谈到过,在次就不再重复。(http://csbbs.soufun.com/lslj~-1/1856333_1856333.htm)

     在这里,我想谈的是当道德VS法时候,谁为王?不错,道德是法律构建的基础,法是道德升华,法律有今天离不开长期的道德累积……然而,我们的法律已经发展到今天了,已自成体系了,在不否认道德的前提下,更提倡按自己的原则、规则、程序去办事!因为比较粗糙概括的道德规范,法律更加理性,更加科学,更加适合反复的适用,更加可以实现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更加具有社会的效益!所以我们要求依法治国,依法办事!
    
    然而回到本案,我(我只敢说我,而不是我们,毕竟每个人的观念是有区别的)看到的是另外个景象!法院滥用司法裁量权,居然引用抽象概括的民法原则去否定公民具体权利!弃真实有效的公证遗嘱不顾,而另择它断!从表面看1000多人的掌声代表了公众的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真理就在多数人那边。他们只是朴实的是非观,又怎知道“水中游鱼,冷暖自知”?黄老汉既然肯背着天下之大不违把财产赠与爱姑,肯定是有感情的,也反证出是自愿且真实的。私权自治,爱送谁送谁,谁人管得了?——我这么说,不是在反驳1000多人的掌声,而是在反驳判决,反驳法官裁决时的依据!

   法官的判决,违背了公民的意愿,在讨好公众的时候也藐视了具体个人的权利,牺牲了真正当事人利益!私权难以自治,真是法律的悲哀!
   其次法官的判决,也践踏了公证的权威!黄老汉既然选择公证,就代表着还是知道公证机关出示的公证书的效力的,在7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效力为最高!这种霸气正来源与公众对公证机关的信赖,以及自身的权利来源是经过国家授权,具有公定力的。不是说谁老大谁老二,至少没有法定的撤消理由,你法院就把我的效力就否定掉了,凭得是什么?
   最后,法官的判决,也让我们苦苦追求的程序公正受挫!西方有谚语“一次不程序的判决远比十个错判结果危害要大,因为错判结果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正义的程序污染的却是整个水源”!
   


   这个论题起点有点高,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写得很费力,我不想争讨出个什么结局,也不可能再翻案,但感觉非常有嚼头。就借着赠房把它引出来,也希望有感觉的朋友把你的观点表达出去。法律不保护二奶,但保护公民权益,如果二奶没有被剥夺正常公民权益时候,他所享受到的合法权益难道就不应该受保护?——这是我的定理!  欢迎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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