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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李健律师,男,2004年加盟湖南省厅级优秀律师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
     李健执业期间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
     先后曾代理湖南卫视著名女主持杨某某与浙江建国医院肖像权纠纷案、湘渝黔边界最大市场——城关集贸大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团诉讼案、诉湖南省电信长沙市分公司短信欺诈案、诉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城管、环保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等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特聘为湖南三立集团、花垣县、泸溪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云南三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吉龙缘大酒店、长沙湘楚旅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贻登康乐礼品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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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摊面积…… (2005-6-29 23:42:53) [发送到微博]
   办公室里同事询问了一个正无可奈何的难题,但经讨论得出的结论仍是:无可奈何。现试述之。
   
   大楷情况是这样:同事的朋友与开发商签合同买房子,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套内面积为120平方米,分摊面积为30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以套内面积为准。大楷也就2,30万的样子。但在后来交付使用中,业主发现一个事实,即分摊面积缩水,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面积。
    
   套内面积简单形象地说即业主关上大门后完全属于自己生活的空间,相对应的分摊面积即开发商提供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面积,如电梯过道等。很抽象也很具体的一种使用权益。

   回到本案列上,开发商订约欺诈无庸置疑,白纸黑字与现实缩水是不可推翻的事实。但在追究其责任,行使消费者权益上,却让人有点无可奈何了。
   我们假设了开发商的狡辩:我们合同约定不是卖套内面积吗?我标出了它的平方米单价,你也只是按它的单价乘套内面积买的房,交的钱啊!至于分摊面积,你也没花钱啊。呵呵~~~~~还有什么地方不妥吗?

    这一反问,真有点让人无可奈何了,分摊面积虽然产权漂浮却又实在影响着业主的利益。尤其在本案中,同事朋友据说还是门面用途。有一个宽敞,便利的公共场所,多少算是吸引他购买房子诱因一部分,而现在期待利益缩水了,该怎么办?

    在先行法律中我们暂时寻不到十足的理论依据去支持起诉,仅能引用民法的概括原则“诚实信用”对开发商进行法律事实的辨别。有点遗憾,但我们现在不谈制度的缺憾。那是立法者忧心的事。在更加规范的法律出台之前。我们只能提醒消费者更加的小心!尤其在公共分摊面积这一块,由于难以测量估算的属性及立法的空白,所以给了开发商有机可图。我们再次提醒消费者小心!


     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认识,才疏学浅,望赐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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