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保全诽谤一案的杂想
(2009-4-26 11:26:56) [发送到微博]
自王帅诽谤一案案发后,在全国网民的声援下,当地政府终于底下了那张几乎已经看不到的脸。就在事件几乎可以落下帷幕时,呼市却爆出更大丑闻,就是吴保全诽谤政府案。就是在王帅案炮制者遭受全国一片讨伐声之时,主办吴保全案件的司法机构竟敢顶风作出终判,真不知他们是孤陋寡闻还是权胆包天。原本本已准备收兵藏弓的广大网友于是连忙转移战线,于是炮声重响,烽烟再起。不出三天,呼市中院丢盔弃甲,白旗求和,宣布以审监程序重审本已终审定局的吴保全案。俗语有言:脸是人家给的,架是知己丢的。广东白话有一歇后语:
陆荣廷看相,不衰找来衰。(案情:http://news.qq.com/a/20090420/000089.htm)
一、从吴保全一案我们看到中国政法体制中的一些重要积弊:
1、政法不分。一个社会问题阻碍政府权力的实行到了达到一定程度时,背后就会有一张大手将司法和政府整合在一起,使司法成为政府的工具和打手。当然何为大手就无须明言了。
2、农民土地所有制实际得不到保障,地方政府的圈地运动破坏社会安定。从建国后,虽然对土地的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但从理论上一直都没有(或说不敢公开)否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但际上,建国后当局根本就没有重视和尊重这个土地所有权。土改实际是忽悠当年流血卖命的广大农民;土地承包实际是不得已的权宜之制。
从大局讲,圈地既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正常行为,圈地也是残酷的掠夺行为。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是通过圈地完成原始积累。问题是我们现在的圈地是政府进行的,政府的积累何用,我想是问题的关键。希望别把掠夺来的公共财产腐败浪费殆尽。
3、在现司法体系里,对重要的决定法官是无决定权的,但却有可能要承担责任。“上级”或集体的决定如果出错并无法推卸责任时,非责个人将作为组织的牺牲。
4、法律程序被别有用心地滥用。发回重审是适用于二审期间发现主要事实不清,或有遗漏罪行,而重审后加刑通常只在有新罪行情况下适用。但本案很明确当时发回,目的就是绕开“上诉不加刑”的刑罚基本原则。其实这种玩弄法律的手法在中国刑法制定那天起已经存在,并不新鲜。
二、关于吴保全个人人品,官方与网民各执一词,但我还都不能认同双方的说法。
目前,基本可以认定的事实是吴保全在第一次被拘留获释后曾组织村民聘请律师,这是完全合法理性的做法,但从官方透露的一点令我生疑,就是在吴带领下村民筹集了20万律师费,据我向行内人了解,通常律师代理此种案件大多是风险收费(据说政府对此有禁止性规定)。另外通常情况下村民多不愿在未见结果前先掏腰包,而且数额还不小,但政府方面也未得到吴在这方面的“犯罪”证据(之前官方曾想以诈骗对吴进行处理)。虽然存疑看来还是等将来吴保全自己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