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通知规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预售收入所得税不得低于20%;通知同时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的规定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执行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新税政策一经实施,是否意味着开发商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房价是否将因此上涨?
新税政:两大调整受关注
相比此前施行的83号文,31号文做出了两大调整。首先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地产预售收入所得税上调5%。
第二个重大调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再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税政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向某些媒体记者表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83号文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是依据工商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未能很好兼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因而在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因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31号文对征税手段加以改进,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进行了弥补。
国税总局人士认为,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或开发一个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盈利率较高。据此,31号文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做了限制。
开发商:房价波动不会大
融信地产策划经理王伦认为,房价是受市场需求决定的,跟相关税费的增加与否关系不大,单纯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想法不可取。他承认此次新税政会影响开发商的利润,但大型的品牌企业一般都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会遵守市场规律,不会将增加的开发成本转嫁给购房者。
点石房产策划有关人士分析,不排除一些中小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为转嫁风险而涨价的可能,但如果福州几家主流开发商都能遵循市场规律,那新税政对福州整体房价的影响就不大。
目前,福州存在一些开发商每开发一个新项目就成立个新公司的情况,相信许多购房者对此并不陌生。为什么这些开发商宁愿“打一枪换一炮”而不坚持一个品牌呢?一位意欲在城门拿地的开发商道出了其中的原委。他说,除了股东变更的原因外,还有个原因是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因为新办企业有可能享受到地方政府给予的减免税收优惠。这部分被减免的税费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无疑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这位开发商在福州已经开发过一个楼盘,但开发第二个楼盘时,他打算成立新的项目公司,毕竟,享受减免税费可以使开发成本降低,一定程度上也能给购房者带来更优惠的价格。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新税政策,这位开发商表示也刚刚知晓,尽管福州会做出什么具体规定、什么时候执行也还是未知数,但他将积极筹措应对办法。
对于无法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是否将通过抬高房价来弥补,该开发商表示,不排除做提价的考虑,但房价主要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如果房子真到了卖不动的地步,那唯有牺牲利润了,还谈什么转嫁因税收而增加的成本?
购房者:扬汤止沸不可取
在某知名地产公司上班的陆先生认为,提高预售收入所得税是国家调整楼市的一项新措施,如果开发商因此而提价,那就变成一种扬汤止沸的短期行为,短期内会对楼市起副作用。陆先生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产品涨价的原因来自于原材料成本、劳动者收入和税收等的增加。同样,想让产品降价,就要反其道而行。提高预售收入所得税,很有可能就是直接给开发商一个抬价的借口,利益受损的只会是普通购房者。
而网络上更有一些激进的评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该政策的目的,固然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防范偷税漏税行为,但也不该忽视普通购房者的利益。有网友认为,既然提高预售收入所得税,最终的“买单人”可能是购房者,何不干脆制定计划逐步取消预售制?
当然,也有消费者对提高预售收入所得税寄予了美好的期望。比如供职于福州国税部门的张先生就认为,新税政的影响将是长远的,不能短视。作为商品,房子的价格总是受市场规律影响,在多数开发商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预售收入所得税率提高,会加大开发商资金周转压力,促使其加速销售,尽快回笼资金。而加速销售最好的办法就是降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