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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05-7-19 0:3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 ××××
(送审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修订组
2004年4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0(指已经局部修订后的1998年版本)进行的全面修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城镇燃气行业生产企业,设计院和相关生产厂等有关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共分10章和7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燃气的应用等.规范修订工作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为了适应西气东输工程中城镇燃气工程的急需,对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三章先行修订,已于2002年8月完成报批并经建设部批准颁布实施;第二步修订内容为其余七章,是这次送审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在用气量的计算中,扩大了用气范围(有条件时,应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燃气汽车用气量);删除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提出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
2,在燃气质量中,补充和调正了对天然气的质量要求;对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进一步提出了对燃气加臭的标准.
3,在制气和净化中,围绕人工煤气生产,主要补充了二段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规范条文进行了修订.
4,在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英国气体工程学会标准IGE/TD/I和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等先进标准成果,对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做了规定,补充了新型管材,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在新增压缩天然气供应中,重点包含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在液化石油气供应中,补充了液化石油和空气的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
0-1
等有关内容.
7,在新增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中,重点内含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在燃气的应用中,补充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封室内的敷设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及燃烧烟气的排除等.
为了便于审查,本规范在印刷上特意在新增(或修改)的条款文字下面划上实线,未划上实线的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年版)的原有条款.考虑到章节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引用及章节条号的变化,现将已经审查批准颁发实施的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三章和这次送审的七章合编在一起.
对于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路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草人:(待补)
0-2
目 次
1,总则(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1-1
2,术语………………………………………………………………………………………………2-1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3-1
3.1用气量………………………………………………………………………………………3-1
3.2燃气质量……………………………………………………………………………………3-1
4,制气………………………………………………………………………………………………4-1
4.1一般规定……………………………………………………………………………………4-1
4.2煤的干馏制气………………………………………………………………………………4-1
4.3煤的气化制气………………………………………………………………………………4-7
4.4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11
4.5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13
4.6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15
4.7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17
4.8调峰……………………………………………………………………………………… 4-18
5,净化………………………………………………………………………………………………5-1
5.1一般规定……………………………………………………………………………………5-1
5.2煤气的冷凝冷却……………………………………………………………………………5-1
5.3煤气排送……………………………………………………………………………………5-2
5.4焦油雾的脱除………………………………………………………………………………5-3
5.5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5-4
5.6水洗涤法氨的脱除…………………………………………………………………………5-5
5.7煤气最终冷却………………………………………………………………………………5-6
5.8粗苯的吸收……………………………………………………………………………………5-6
5.9萘的最终脱除…………………………………………………………………………………5-7
0-3
5.10湿法脱硫…………………………………………………………………………………… 5-7
5.11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9
5.12一氧化碳的变换……………………………………………………………………………5-10
5.13煤气脱水……………………………………………………………………………………5-11
5.14放散和的液封………………………………………………………………………………5-11
6,燃气输配系统(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6-1
6.1一般规定………………………………………………………………………………………6-1
6.2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6-2
6.3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
6.4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9
6.5门站和储备站………………………………………………………………………………… 6-16
6.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24
6.7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31
6.8监控及数据采集……………………………………………………………………………… 6-31
7,压缩天然气供应………………………………………………………………………………………7-1
7.1一般规定…………………………………………………………………………………………7-1
7.2天然气压缩加气站………………………………………………………………………………7-1
7.3压缩天然气储罐站………………………………………………………………………………7-7
7.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7-8
7.5管道及附件………………………………………………………………………………………7-9
7.6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10
7.7供电和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7-11
7.8建筑物和环保………………………………………………………………………………… 7-11
8,液化石油气供应………………………………………………………………………………………8-1
8.1一般规定…………………………………………………………………………………………8-1
8.2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8-1
0-4
8.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础……………………………………………………………………………8-4
8.4气化站和混气站……………………………………………………………………………… 8-11
8.5瓶组气化站…………………………………………………………………………………… 8-16
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8-17
8.7用户…………………………………………………………………………………………… 8-19
8.8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8-20
8.9建,构筑的防火,防爆………………………………………………………………………… 8-22
8.10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8-23
8.11电气………………………………………………………………………………………… 8-25
8.12通信和绿化……………………………………………………………………………………8-26
9,液化天然气气站………………………………………………………………………………………9-1
9.1一般规定…………………………………………………………………………………………9-1
9.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9-1
9.3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9-3
9.4管道及附件,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9-4
9.5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9-6
9.6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9-6
9.7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9-8
10,燃气的应用…………………………………………………………………………………………10-1
10.1一般规定………………………………………………………………………………………10-1
10.2室内燃气管道…………………………………………………………………………………10-1
10.3燃气的计量………………………………………………………………………………… 10-10
10.4居民生活用气……………………………………………………………………………… 10-12
10.5商业用气…………………………………………………………………………………… 10-14
10.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16
10.7燃烧烟气的排除…………………………………………………………………………… 10-18
0-5
10.8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20
附录 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11-1
附录 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11-3
附录 C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11-4
附录 D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11-6
附录 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11-10
附录 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 11-14
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 11-15
0-6
1 总 则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
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报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作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
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
2 术 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2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不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
2.0.3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不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
2.0.4 基准气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5 加臭剂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6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
指W-D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7 自由膨胀序数 free swelling number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一项指标.这项指标是我国评价煤质量指标之一.
2.0.8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一项指标.这项指标是我国评价煤质量指标之一.
2.0.9 罗加指数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一项指标.这项指标是我国评价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0 煤的化学反应性(a)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CO2互相作用,将CO2还原成CO的反应能力的一项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11 煤的热稳定性(TS)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过程中)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一项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2 气焦 gas 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3 电气滤清器 electric 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4 调度气 peak shaving gas
指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做调度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5 计算月 design 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0.16 月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monthly consumption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7 日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dai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 小时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hour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1
2.0.19 低压储气罐 low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0 高压储气罐 high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0.21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
2.0.22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室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
2.0.23 调压箱(调压柜) regulator box
包括调压装置和铁箱.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子中,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4 重要的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5 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也称附属建筑物.
2.0.26 单独用户 individual 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的用气单位.
2.0.27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用作车用燃料或供小规模城镇燃气用户使用.
2.0.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distribution station
压缩天然气用汽车拖挂气瓶车或运输气瓶组至本站,在此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后,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
2.0.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station for CNG cylinder group supply
压缩天然气用汽车运输气瓶组至本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在此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后,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
2.0.3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LPG supply 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的统称.
2.0.3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LPG storage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其主要功能是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瓶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2.0.3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age and filling 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瓶站两者全部功能的基地.
2.0.33 液化石油气灌站 LPG filling plant
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的主要功能是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作业,并将其送至瓶装供应站或用户.也可灌装汽车槽车,并将其送至气化站和混气站.
2.0.34 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指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法,使液化石油气由液态转变为气态进行供气的设施.
2.0.35 混气站 mixing station
指生产液化石油气混合气进行供气的设施.
2.0.36 液化石油气混合气 LPG-air mixture
2-2
指以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其它发热值低的可燃气体混配在一起,并符合城镇燃气气质指标要求的燃气.
2.0.37 全压力式储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的液态储罐.
2.0.38 半冷冻式储罐 semi-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液化石油气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的液态储罐.
2.0.39 全冷冻式储罐 fully 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液化石油气在低温常压下的液态储罐.
2.0.40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其功能是将来自罐瓶站或储配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至各配送站,供应点或销售给居民,商业等用户.
2.0.41 单瓶供应系统 supply system of single cylinder
配有2个或2个以下15kg气瓶的用户供应系统.
2.0.42 瓶组供应系统 supply system of cylinder group
配有2个以上15kg和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的用户供应系统.
2.0.43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
经加工后被液化的天然气.其主要组份为甲烷,组份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它组份.
2.0.4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液化天然气用汽车槽车,火车槽车或小型运输船运至本站,经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后,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 satellite plant).
2.0.45 管道暗设(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的方式.暗设包括暗埋(直埋在墙体,地面内)和暗封(在管道井,吊顶内,管沟内,装饰层内贴墙敷设).
2.0.46 引入管 service pipe
指从室外配气支管引向用户室内燃气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3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3-1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至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2
4 制气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1/2—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4-1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20
≈10
20
≈10
20
≤10
压力等级
>1.8—2.7
1.5—1.8
4.2.17 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震措施.
4.2.18 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可变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应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 焦炉宜采用湿法熄焦方式,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4-5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90—120秒.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措施.
注: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 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CT—350mg/L.
4.2.21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
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两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 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大于60mm或80mm的一级.生产铁合金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和小于5mm两级.
4.2.23 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 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应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15—20d产焦量.
4.2.26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4-6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间歇循环气化炉.
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如需作为城市的主气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
4.3.2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应符表4.3.2的规定.
4.3.3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4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4的要求.
表4.3.4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一班工作
20—22h气化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14—16h气化炉用煤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5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6 煤气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5MJ/m3;
2,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6.7MJ/ m3;
下段煤气应不大于5.44MJ/m3.
3,水煤气发生炉应不小于10MJ/m3.
4-7表4.3.2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指标项目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化床水煤气炉
粒度(mm)
1,无烟煤
2,烟煤
3,焦炭
6—13,13—25,25—50

6—10,10—25,25—40

20—40,25—50,30—60

25—100

25—100

20—40,25—50,30—60

0—13其中1以下<10%
大于13<15%
质量指标
1,灰分(干基)
2,热稳定性(TS)+6
3,抗碎强度(粒度大于25mm)
4,灰熔点(ST)
5,全硫(干基)
6,挥发分(干基)
7,罗加指数(R.I)
8,自由膨胀序数
(F.S.I)
9,煤的化学反应性
(a)
<35%(气焦)
60%
>60%
>1200℃(冷煤气)
>1250℃(热煤气)
<1%
60%
>60%
>1250℃
20%
≤20
≤2
<33%(气焦)
60%
>60%
>1300℃
<1%
60%
>60%
>1250℃
20%
≤20
≤2
55%
>1200℃
<1%
30%(1000℃时)
注:1,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8
4,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应不小于13.5MJ/m3;
下段水煤气应不大于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4.3.7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经用于气化的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参照表4.3.7选用.
4.3.7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原料
产气率(m3/t)(干基)
灰份含量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发生炉
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流水床水煤气炉
无烟煤
3000—3400
1500—1700
900—1000
15—25
烟煤
1900—2300
800—1100
18—25
焦炭
3100—3400
1500—1650
13—21
气焦
2600—3000
1300—1500
25—35
4.3.8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9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动力设备.
4.3.10 间歇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
4.3.11 间歇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应有机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在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应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2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3 煤气洗涤塔出口温度宜小于35℃,发生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
4.3.14 作为加热用的气化炉煤气中的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冷煤气应小于20mg/m3;热煤气应小于300 mg/m3.
4.3.15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6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4-9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7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8 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在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0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出管道客设备及其走台4m,并离开地面不小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出厂房顶4m.
4.3.21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2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3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4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5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5的规定.
表4.3.25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压力(pa)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10+150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立柱表示)加50mm.
4.2.26 生产系统应设置下列仪表和自动控制:
1,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4-10
3,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气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6,两段气化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设置气化炉的出灰,加煤的自动控制,相互联锁及报警装置;
14,循环化系统自动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要求.
4.3.27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形式确定;应设置贮能设备;各阀件,附件应能适应气化炉工艺生产的特点和要求.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 (C/H)<7.5;
残碳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 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3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4-11
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速:宜为0.6—0.65m3/m3·h;
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宜为0.6—0.7m;
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500×104—700×104KJ/m3·h;
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比例:宜小于16%;
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1.0—1.2(重量比);
6,循环时间:8min;
7,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燃气:1100—1200m3(低热值按21 MJ/m3计);
粗苯:6%—8%;
焦油:10%—15%;
8,选用的催化剂是以电熔镁砂及三氧化二铝为担体的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
4.4.5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及备用蒸汽系统.
4.4.7 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
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燃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大型重油燃气厂宜采用直接—间接—直接三段冷却流程.
4.4.9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1台炉的空气瞬时用量确定;
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音措施.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流量应按1台炉的瞬时用量确定;
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4-12
3,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4.4.11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确定.
4.4.12 燃气系统应设备缓冲罐,其容量宜按30min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膜.
4.4.14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
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生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动手和自动切换操作;
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5,每1—2组油制气炉的各台程序控制器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
4.4.19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应设置储能设备.当采用液压传动时,宜采用液压蓄能器;
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它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比重(20℃)0.65—0.69,初馏点30—40℃;
4-13
2,终馏点<130℃;总硫含量<10ppm;
3,铅含量80%(体积);烯烃<1%(体积);
4,芳香烃<5%(体积);碳氢比(重量)5—5.4;
5,高热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原料油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
4.5.3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加热室宜设置两个火焰监视器.
4.5.4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3/ m3·h;
2,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宜小于29/100;
4,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宜为1.5—1.6(重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重量比);
5,循环时间:2—5min;
6,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
燃气:2400—2500 m3(低热值按15.32—14.70MJ/ m3计).
7,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5.5 制气工艺宜采用CO变换方案,使CO在成品气中含量降至10%以下,若采用CO不变换方案,应使CO在成品中含量12
>10
7~10
表5.5.3-2 饱和器中心间的最小距离
饱和器直径(mm)
6250
5500
4500
3000
饱和器中心距(m)
12
10
9
7
3 饱和器锥形底与防腐地坪的垂直距离应大于400mm;
4 泵宜露天布置.
5-4
5.5.4 离心干燥系统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硫铵操作室的楼层标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结晶槽至离心机母液能顺利自流;
2)离心机分离出母液能自流入饱和器.
2 2台连续式离心机的中心距不宜小于4m.
5.5.5 蒸氨和吡啶系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吡啶生产宜负压操作;
2 各溶液的流向宜保证自流.
5.5.6 硫铵系统设备的选用和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器机组必须设置备品,其备品率为50%~100%;
2 硫铵系统宜设置2个母液储槽;
3 硫铵结晶的分离应采用耐腐蚀的连续离心机,并应设置备品;
4 硫铵系统必须设置粉尘捕集器.
5.5.7 设备和管道中硫酸浓度小于75%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5.8 离心机室的墙裙,各操作室的地面,饱和器机组母液储槽的周围地坪和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地方,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5.9 对酸焦油,废酸液等应分别处理.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6.1 煤气进入洗氨塔前,应脱除焦油雾和萘.进入洗氨塔的煤气含萘量应小于500mg/m3.
5.6.2 洗氨塔出口煤气含氨量,应小于100mg/m3.
5.6.3 洗氨塔出口煤气温度,宜为25~27℃.
5.6.4 新洗涤水的温度应小于25℃;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
5.6.5 水洗涤法脱氨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洗涤塔不得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 两相邻塔间净距不宜小于2.5m;当塔径超过5m时,塔间净距宜取塔径的一半;当采用多段
5-5
循环洗涤时,塔间净距不宜小于4m;
3 洗涤泵房与塔群间净距不宜小于5m;
4 蒸氨和黄血盐系统除泵,离心机和碱,铁刨花,黄血盐等储存库外,其余均宜露天布置;
5 当采用废氨水洗氨时,废氨水冷却器宜设置在洗涤部分.
5.6.6 富氨水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7 煤气最终冷却
5.7.1 煤气最终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
5.7.2 煤气经最终冷却后,其温度宜小于27℃.
5.7.3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横管式间接式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在管间宜自上向下流动,冷却水在管内宜自下向上流动.在煤气侧宜有清除管壁上萘的设施;
2 横管内冷却水可分为两段,其下段水入口温度,宜小于20℃;
3 冷却器煤气出口处宜设捕雾装置.
5.8 粗苯的吸收
5.8.1 煤气中粗苯的吸收,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5.8.2 吸收粗苯用的洗油,宜采用焦油洗油.
5.8.3 洗油循环量,应按煤气中粗苯含量和洗油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循环洗油中含苯量宜小于5%.
5.8.4 采用不同类型的洗苯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木格填料塔时,不应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 当采用钢板网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时,宜采用2台并宜串联设置;
3 当煤气流量比较稳定时,可采用筛板塔.
5.8.5 洗苯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格填料塔:煤气在木格间有效截面的流速,宜取1.6~1.8m/s;吸收面积宜按1.0~1.1m2/m3h(煤气)计算;
5-6
2 钢板网填料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9~1.1m/s;吸收面积宜按0.6~0.7 m2/m3 h(煤气)计算:
3 筛板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1.2~2.5m/s.每块湿板的阻力,宜取200Pa.当处理干馏气时,塔板数应取24块.
5.8.6 本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粗苯蒸馏装置.
5.8.7 所有粗苯储槽的放散管皆应装设呼吸阀.
5.9 萘的最终脱除
5.9.1 萘的最终脱除,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5.9.2 洗萘用的溶剂宜采用直馏轻柴油或低萘焦油洗油.
5.9.3 最终洗萘塔,宜采用填料塔,可不设备用.
5.9.4 最终洗萘塔,宜分为两段.第一段可采用循环溶剂喷淋;第二段应采用新鲜溶剂喷淋,并设定时定量控制装置.
5.9.5 当进入最终洗萘塔的煤气中含萘量小于400mg/m3和温度小于30℃时,最终洗萘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65~0.75m/s;
2 吸收面积宜按大于0.35m2/m3 h(煤气)计算.
5.10 湿法脱硫
5.10.1 以煤或重油为原料所产生的人工煤气的脱硫脱氰宜采用氧化再生法.
5.10.2 氧化再生法的脱硫液,应选用硫容量大,副反应小,再生性能好,无毒和原料来源比较方便的脱硫液.
5.10.3 当采用氧化再生法脱硫时,煤气进入脱硫装置前,应脱除油雾.
当采用氨型的氧化再生法脱硫时,脱硫装置应设在氨的脱除装置之前.
5.10.4 当采用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时,其吸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脱硫液的硫容量,应根据煤气中硫化氢的含量,并按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
5-7
注:当无资料时,可取0.2~0.25kg(硫)/m3(溶液).
2 脱硫塔宜采用木格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
3 煤气在木格填料塔内空塔流速,宜取0.5m/s;
4 脱硫液在反应槽内停留时间,宜取8~10min;
5 脱硫塔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在操作塔检修时,出厂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5.10.5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再生设备,宜采用高塔式或喷射再生槽式.
1 当采用高塔式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塔吹风强度宜取100~130m3/m2 h.空气耗量可按9~13m3/kg(硫)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塔内停留时间,宜取25~30min;
3)再生塔液位调节器的升降控制器,宜设在硫泡沫槽处;
4)宜设置专用的空气压缩机.入塔的空气应除油.
2 当采用喷射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槽吹风强度,宜取80~145m3/m2 h;空气耗量可按3.5~4m3/m3 (溶液)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槽内停留时间,宜取6~10min.
5.10.6 脱硫液加热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高塔式再生时,加热器宜位于富液泵与再生塔之间.
2 当采用喷射再生槽时,加热器宜位于贫液泵与脱硫塔之间.
5.10.7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中硫磺回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硫泡沫槽不应少于2台,并轮流使用.硫泡沫槽内应设有搅拌装置和蒸气加热装置;
硫磺成品种类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种类,硫磺产量并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当生产熔融硫时,可采用硫膏在熔硫釜中脱水工艺.熔硫釜宜采用夹套罐式蒸气加热.
硫渣和废液应分别回收集中处理,并应设废气净化装置.
5.10.8 事故槽的容量,应按系统中存液量大的单台设备容量设计.
5.10.9 煤气脱硫脱氰溶液系统中副产品回收设备的设置,应按煤气种类及脱硫副反应的特点进行设计.
5-8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1.1 脱硫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确定.可选用藻铁矿,钢厂赤泥,铸铁屑或与铸铁屑有同样性能的铁屑.
藻铁矿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宜大于15%.当采用铸铁屑或铁屑时,必须经氧化处理.
配制脱硫剂用的疏松剂宜采用木屑.
5.11.2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可采用箱式或塔式.
5.11.3 当采用箱式常压氧化铁法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煤气通过脱硫设备时,流速宜取7~11mm/s;当进口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低于1.0g/m3时,其流速可适当提高;
2 煤气与脱硫剂的接触时间,宜取130~200s.
3 每层脱硫剂的厚度,宜取0.3~0.8m;
4 氧化铁法脱硫剂需用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1637 Cs
V= (5.11.3)
·ρ
式中: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的容积(m3);
Cs—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体积百分数);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可取15%~18%;
ρ—新脱硫剂密度(t/m3).当采用藻铁矿或铸铁屑脱硫剂时,可取0.8~0.9.
5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的操作设计温度,可取25~35℃.每个脱硫设备应设置蒸汽注入装置.寒冷地区的脱硫设备,应有保温措施;
6 每组脱硫箱(或塔),宜设有一个备用.连通每个脱硫箱间的煤气管道的布置,应能依次向后轮环输气.
5.11.4 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
5.11.5 箱式和塔式脱硫装置,其脱硫剂的装卸,应采用机械设备.
5.11.6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应设有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5.11.7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工段应设有配制和堆放脱硫剂的场地区性;场地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5.11.8 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煤气中含氧量应由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确定.但出箱时煤气中含氧量小于1%(体积).
5-9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2.1 本节适用于城镇煤气制气厂中对两段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及其混合气体等人工煤气降低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工艺设计.
5.12.2 煤气一氧化碳变换可根据气质情况选择全部变换或部分变换工艺.
5.12.3 煤气的一氧化碳变换工艺宜采用常压变换工艺流程,根据煤气工艺生产情况也可采用加压变换工艺流程.
5.12.4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为经过净化处理后的煤气.
5.12.5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进行煤气含氧量监测,煤气中含氧量应不大于0.5%,当煤气中氧含量达0.5~1.0%时应减量生产,当氧含量大于1%时应停车置换.
5.12.6 变换炉的设计应力求做到触煤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结构简单,阻力小,热损失小,蒸汽耗量低.
5.12.7 一氧化碳变换反应宜控制采用中温变换,中温变换反应温度控制在380~520℃之间.
5.12.8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的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饱和塔入塔热水与出塔煤气的温度差宜为:3~5℃;
出饱和塔煤气的饱和度宜为:70~90%;
饱和塔进,出水温度宜控制为:85~65℃;
热水塔进,出水温度宜控制为:65~80℃;
触媒层温度宜控制为:350~500℃;
进变换炉蒸汽与煤气比宜为:0.8-1.1;
变换炉进口煤气温度宜为:320~400℃;
进变换炉煤气中氧气含量应控制:≤0.5%;
饱和塔,热水塔循环水杂质含量应:≤500ppm;
一氧化碳变换系统总阻力宜为:≤0.02Mpa;
一氧化碳变换率宜为:85~95%.
5.12.9 常压变换系统中热水塔应叠放在饱和塔之上.
5.12.10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所用热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5-10
5.12.11 一氧化碳变换系统应设予腐蚀器除酸;
5.12.12 循环水量应保证完成最大限度地传递热量,应满足喷淋密度的要求,并应使设备结构和运行费用经济合理.
5.12.13 一氧化碳变换炉,热水循环泵及冷却水泵宜设置为2台.
5.12.14 变换炉内触媒应分为三段装填.
5.12.15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
5.12.16 一氧化碳工艺生产过程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监控系统.
5.12.17 一氧化碳变换炉应设置超温报警及联锁控制.
5.13 煤气脱水
5.13.1 煤气脱水宜采用冷冻法进行脱水.
5.13.2 煤气脱水工段宜设在压送工段后.
5.13.3 煤气脱水宜采用间接换热工艺.
5.13.4 工艺过程中的冷量应进行充分回收.
5.13.5 煤气脱水后的露点温度应低于最冷月地面下1米处平均地温3~5℃.
5.13.6 换热器的结构设计应易于清理内部杂质.
5.13.7 制冷机组应选用变频机组.
5.13.8 煤气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14 放散和液封
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 m上以.
5-11
5.14.3 煤气系统中液封槽液封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鼓风机出口处,应为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加500mm;
硫铵工段满流槽内的液封高度和水封槽内液封高度应满足煤气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
要求:
3 其余处均应为最大操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500mm.
5.14.4 煤气系统液封槽之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5-12
6 燃气输配系统
(本章已审查批准实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斯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6.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6.1.4 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爱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6.1.5 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6.1.4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
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 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
6.1.6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B
1.6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B
0.4中压燃气管道
A
0.2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至外壁)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
的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6-6
注:1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且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6.5m时,管道壁厚不应小于9.5mm;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或小于9.5mm时,距外墙面分别不应小于表6.4.12中地下燃气管道压力为1.61Mpa的有关规定.
2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6.3.8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共外应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3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
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4 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6.3.10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
6-7
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
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它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0形式;
6)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3.11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 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
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 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0,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
虑盲板力.
6.3.12 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做.
6.3.13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3.14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5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6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8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6的规定.
表6.3.16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_
城市道路路面
5.5
_
厂区道路路面
5.0
_
人行道路路面
2.2
_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_
1.5
3~10kV
_
3.0
35~66kV
_
4.0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0
0.30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
6-9
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地区等级的划分:
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
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不计地下室层数).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
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相距200m.
二,三级地区的边界线与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相距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应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宜按城市规划划分地区等级.
6.4.4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
3 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直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6-10
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 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钢锻件》JB4726~JB4727的有关规定.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6.4.5 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载荷和可变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载荷.
6.4.6 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式中: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6.4.8和表6.4.9选取.
φ—焊缝系数.当采用符合第6.4.4条第2款规定的钢管标准时取1.0.
6.4.7 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时;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管子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
6.4.8 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 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地区等级
强度设计系数(F)
一级地区
0.72
二级地区
0.60
三级地区
0.40
四级地区
0.30
6-11
6.4.9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表6.4.9 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管道及管段
地区等级




强度设计系数(F)
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72
0.6
0.4
0.3
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6
0.5
有套管穿越Ⅰ,Ⅱ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的管道
0.6
0.6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及其上,下游各200m管道,截断阀室
0.5
0.5
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
0.4
0.4
6.4.10 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
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2-1和6.3.2-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12
表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
(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900750600450300150DN≤300
53
40
31
24
19
14
11
60
47
37
28
23
18
13
70
57
45
35
28
22
15
注: 1 如果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旨供人使用的建筑物.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表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 (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A,所有管径δ<9.5
B,所有管径9.5≤δ<11.9
C,所有管径δ≥11.9
13.5
6.5
3.0
15.0
7.5
3.0
.17.0
9.0
3.0
注:1 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δ1000
>1000至≤10000
>10000至≤50000
>50000至≤200000
>20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回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15
20
25
30
35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备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10
10
10
10
10
围墙
15
15
15
15
18
注:1 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章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2)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站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17
6.5.6 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峰的要求;
2 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 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 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 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6.5.8 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元端站.
6.5.9 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2 宜设置测定燃气组份,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的仪表.
表6.5.9 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进出站参数
功 能
指示
记录
累计
流量
+
+
+
压力
+
+
温度
+
+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6.5.10 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
6-18
2 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型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 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身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水柱子表示)加500mm.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 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罐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3 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 湿式储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 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 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进行;
7 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 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 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孔数量;
5 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19
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米粉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防火间距(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室外变配电站
30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25
其他厂房
20
铁路用地界
30
公路用地界
高速,Ⅰ,Ⅱ级
15
Ⅲ,Ⅳ级
10
架空电力线
>380V
2.0倍杆高
≤380V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倍杆高
Ⅲ,Ⅳ级
1.5倍杆高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防火间距(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5
可燃气体储气罐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及工艺装置区
20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
燃气锅炉房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2
站区围墙
2
6-20
6.5.13 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其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6.5.14 燃气加压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燃气加压设备应结合输配系统总体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设计负荷,排气压力及调度要求确定;
2 加压设备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震和低噪音的要求;
3 加压设备的排气能力应按厂方提供的实测值为依据.站内加压设备的型式应一致,加压设备的规格应满足运行调度要求,并不宜多于两种.
储配站内装机总台数不宜过多.每1~5台压缩机宜另设1台备用.
6.5.15 压缩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各项辅助设施;
2 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3 管道设计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4 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
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
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压缩机间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设备;
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6-21
7 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6.5.16 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音耐火玻璃窗.
6.5.17 储配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6.5.17规定设置.
表6.5.17 储配站控制室内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现场显示
控制室
显示
记录或累计
报警联锁
压缩机进气管压力
+
+
压缩机室出气管压力
+
+
机 组
吸气压力
吸气温度
排气压力
+
+
+
+
+
压缩机室
供电压力
电 流
功率因数
+
+
+
机 组
电 压
电 流
功率因数
+
+
+
+
+
压缩机室
供水温度
+
机 组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
+
润滑油
供油压力
供油温度
回油温度
+
+
+
+
电机防爆通风
系统排风压力
+
+
注:表中"+"为应规定设置.
6.5.18 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6-23
范》GB500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
6.5.19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5.19的规定.
表6.5.19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
储罐容积(m3)
>500至10000
>10000至
≤50000
>50000至
≤100000
>100000至
≤200000
>200000
消防用水量(l/s)
15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 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 站内室外消防栓宜选用地上式消防栓;
5 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 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注:1 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 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5.20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6.5.21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6-23
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2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 相关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间,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的规定.
6.5.23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的规定.
6.5.24 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的规
定.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制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符合本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时,可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6.14条和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6.6.4 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箱(悬挂式)
6-24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
外墙面
重要公共
建筑物
铁路
(中心线)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
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4.0
中压(A)
6.0
12.0
10.0
2.0
4.0
中压(B)
6.0
12.0
10.0
2.0
4.0
调压柜
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
次高压(B)
4.0
8.0
8.0
2.0
4.0
中压(A)
4.0
8.0
8.0
1.0
4.0
中压(B)
4.0
8.0
8.0
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0
6.0
6.0
-
3.0
中压(B)
3.0
6.0
6.0
-
3.0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
6-25
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2 调压柜(落地式)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
(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 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以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6.6.5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2 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2款4)项规定;
3 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 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6.6.3,6.6.4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6-26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3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
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满足本条第1款2),4)项要求.
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
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N80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
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6-27
6.6.7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设计,其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6.6.8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 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9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 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一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站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
6-28
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6.11 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匠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2台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宜大于1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0.8m.
6.6.12 地上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 调压器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厚度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
4 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6-29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区"设计的规定;
5 调压器室内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 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 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6.6.13 输送湿燃气调压站的调压器室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规范第6.6.8条的要求时,严禁在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3 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 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加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6.6.14 地下式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
2 宜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结构;
3 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 调压器室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 室内地坪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上设置集水坑;
6 调压器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的结构形式.
6.6.15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30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
6.7.2 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
6.7.3 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石油沥青,聚乙烯防腐胶带,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氯磺化聚乙烯,环氧粉末喷涂等.当选用上述涂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7.4 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市区外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强制电流方式,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以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的规定.
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规定.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6.8.1 城市燃气配系统,宜设置监控数据采集系统.
6.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其设计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标准,并与同期的计算机技术水平相适应.
6.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6.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
6-31
厂等.
6.8.5 按照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的需要,在等级系统中可在主站与远端站之间设置通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6.8.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通信中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利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作为通信方式.
6.8.7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6.8.8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系统应具有可扩性.
6.8.9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提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8.10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对系统进行调度优化,泄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
6.8.1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对象点,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6.8.12 主站硬件和软件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可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
6.8.13 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6.8.14 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6550的有关规定.
6.8.1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6.8.16 远端站的设置应符合不同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

6-32
7 压缩天然气供应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 的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的运输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也可采用船载气瓶组或气瓶车水上运输.
7.2天然气压缩加气站
7.2.1 本节适用于由天然气高,中压输气管道,储配站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组或气瓶车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加气站工程设计.压缩加气站可兼有向天然气汽车加气功能.
7.2.2 压缩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3 压缩加气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2.4 压缩加气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储罐总容积(m3)
≤5000
>50000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
气容积(m3)
≤10000
12.0
15.0
>10000~≤30000
15.0
20.0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为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
7-1
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5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2.6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30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25.0
30.0
民用建筑
20.0
25.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放,甲类物品库房
25.0
30.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0
20.0
三级
20.0
25.0
四级
25.0
30.0
铁路(中心线)
40.0
公路(路肩)
高速,I,II级
20.0
III,IV级
1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I,II级
20.0
III,IV级
1.5倍杆高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7.2.4注2计算;
2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30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7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在站内应设置气瓶因固定车位,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闪位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9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10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7-2
表7.2.7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

名称
30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5.0
30.0
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
10.0
12.0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
15.0
20.0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20.0
25.0
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围墙
6.0
10.0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7.2.4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水容积不大于12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3000m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11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天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 m,距燃气热水室不应小于12m.
7.2.12压缩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压缩天然气卸气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汽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等)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3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含有游离水时,应将水脱除.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7.2.14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
7-3
关要求.
7.2.15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在缓冲罐内宜设置过滤装置.
7.2.16 压缩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当缩加气站与门站合建时,其设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
7.2.17 进压缩加气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小于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珍贵本规范第6.5.12条(6)款及表6.5.12-1表6.5.12-2的规定.
7.2.18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各系统的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7.2.19 天然气压缩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根据进站在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0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积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20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电机.
7.2.21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不宜小于1.5m.
7.2.22 压缩机前总管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3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功能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放散管管口宜设防雨罩.
7.2.24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3条的规定.
7.2.25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6 压缩机的控制与保护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
7-4
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事规定值;
2 冷凝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7.2.27 压缩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8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和压缩机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千可以自动排出冷凝液的措施.冷凝液汇总后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23条的规定;塔底冷凝水宜经露天水槽排入下水管.
7.2.29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7.2.28条3款的要求处理.
7.2.30 压缩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符合表7.2.30的规定.
7.2.31 压缩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5
表7.2.30 压缩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现场显示
控制室
显示
记录或累计
报警联锁
天然气进站压力
+
+
+
天然气进站流量
+
+
压缩机室

调压器出口压力
+
+
+
过滤器出口压力
+
+
+
压缩机吸气总管压力
+
压缩机排气总管压力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供水温度
+
+
+
+
回水温度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供油温度
+
+
回油温度
+
+
供 电:电压
+
+
电流
+
功率因数
+
功率
+
压缩机组
压缩级各级:吸气,排气压气
+
+
+
排气温度
+
+
+(手动)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供水温度
+
+
+
回水温度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供油温度
+
+
回收温度
+
+
+
脱水装置
出口总管压力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温度
+
排气温度
+
+
注:表中"+"为规定设置.
7-6
7.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7.3.1 本节适用于汽车拖挂气瓶车或载运气瓶组运输压缩天然气至本站,经压缩天然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和加臭,通过城市天然气管道或开业用户供气管道,向城镇各类用户供应天然气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工程设计.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修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瓶车的储气量.当气瓶车的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3.4条的规定.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3.7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的规定.
7.3.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和7.2.9条的规定.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11和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0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压缩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
7-7
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3.1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8条的规定.
7.3.14 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事下列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各级调压系统应有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自动切断装置;
3 在各级调压器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放散阀,安全放散阀的开启压力应大于该级调压器出口压力超过规定值的设定值的设定切断压力,且不应小于下级调压器允许最大进口压力的0.9倍;末级调压器后的安全放散阀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城市输配管网的起点设计压力.各级调压器与其后的安全放散阀间应设阀门,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常开状态.
4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因压力大幅下降,而导致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工作温度过低,影响其正常运行时,应在该级调压器前对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设超压泄放装置.
5 各级调压器的进,出口管道间宜设旁通管和旁通阀或具有相同作用的装置.
6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7 各级调压器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应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应引至室外,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3条的规定.
7.3.15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为最大供气量的1.2倍,调压器的性能应满足调压工艺的要求.
7.3.16 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加臭剂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要求.
7.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1 本节适用于汽车运输气瓶组至本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经卸气,加热,调压,加臭,通过管道向城市居民小区用户,商业用户或小区用户供气的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2 瓶组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气瓶最大储气水容积不应大于6m3.
7-8

2 气瓶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7.2.4注2计算)不应大于1500m3.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应按1.5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7.4.3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7.4.4 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可以设置在一起,也可采用撬装设备.
7.4.5 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和标准.
7.4.6 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
表7.4.3 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气瓶组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调压装置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25
25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6
16
12
重要公共建筑
20
20
15
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中天燃气加气站三级站规定.
7.5管道及附件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及法兰或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长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的规定.按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合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9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承压不应不于系统设计压力的2倍;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 当室外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时,其管顶距地面埋深不应小于0.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7.5.6 室外采用双卡套接头连接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室内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m.管沟应设排水实施.室内管沟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 站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13条的有关规定.
7.6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6.1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区气瓶车固定车位(总储气容积按储罐区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计算)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天然气储罐区及气瓶车固定车位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6.2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小于2根;其中1根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能供应给消防总用水量.
7.6.3 消防水池容量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7.6.4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6.5 气瓶组供气站的消防设施及给水排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第7.1节有关规定.
7.6.6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和其它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
7-10
7.6.7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应符合压缩机水量和水质的要求.
7.6.8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7.7供电和电气防爆,防雷,防静电
7.7.1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三级"负荷的设计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为"二级"负荷,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动机等自备电源.
7.7.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国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设计规定;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7.7.3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防爆上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21条的规定.
7.7.4 天然气储罐及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及气瓶组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间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建,构筑物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设计规定.
7.7.5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GBJ28的规定.
7.7.6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和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20%.
可燃气体检测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7.8建筑物和环保
7.8.1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不低于"二级"的设计规定.
7.8.2 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在非采暖地区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
7.8.3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天然气度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
7-11
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有关规定.
7.8.4 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
7-12
8 液化石油气供应
8.1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配站和灌瓶站);
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5 液化石油气用户.
8.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
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应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管道级别
设计压力(MPa)
I级
P>4.0
II级
1.6≤P≤4.0
III级
P>1.6
8-1
8.2.3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高于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管疲乏系统起高工作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Pq=H+ Pq (8.2.3)
式中:Pq—管道系统起点最高工作压力(MPa);
H—所需泵的扬程(MPa);
Pb—始端储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MPa);
8.2.4液态液化石油气采用管道输送时,泵的扬程应大于公式8.2.4的计算值.
HJ= △PZ +△PY+△H (8.2.4)
式中: HJ—泵的计算扬程(MPa);
△PZ—管道总阻力损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损力(MPa);
PY—管道终点进罐余压,可取0.2~0.3(MPa);
H—管道终,起点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压力(MPa);
注: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输送过程中,沿途任何一点的压力都必须高于其输送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8.2.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Lu2ρ
△P=10-6λ 
2d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损失(MPa);
L—管道计算长度(m);
u—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内径(m)
ρ—平均输送温度下的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λ—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本规范6.2.6条中公式6.2.6-2计算.
注: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水的平均地温.
8.2.6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1.4m/s,不应超过3m/s.
8.2.7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不得穿越居住区,村镇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员集聚的地区.
8.2.8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上,且应符合本规范第6.3.6
8-2
条的有关规定.
8.2.9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
8.2.9-1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管道级别
间距(M)
名称
I级
II级
III级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等)
200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75
50
30
一般建,构筑物
25
15
10
给水管,排水管
2
2
2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外壁)
2
2
2
其它燃料管道
2
2
2
埋地
电力线(中心线)
10
10
10
通信线(中心线)
2
2
2
架空
电力线(中心线)
1倍杆高,且不小于10
通信线(中心线)
2
2
2
公路
高速,I,II级
10
10
10
III,IV级
5
5
5
铁路线(中心线)
30
30
30
树木
2
2
2
注:1 当执行本表规定有困难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设计强度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2 特殊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公路应从路堤侧坡角加护坡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无截水沟时)外缘以外1m算起.
4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有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与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8-3
表8.2.9-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名称
垂直净距(M)
给水管,排水管
0.30
暖气管,热力管(管沟外壁)
0.30
其他燃料管道
0.30
电力线
0.50
通信线
0.50
铁路(轨底)
1.20
公路(路面)
0.90
8.2.10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其沿线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4个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8.2.11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8.2.12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阀门:
1 起,终点和分支点:
2 穿越国家铁路线,高速公路,I,II级公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5000m左右处.
4 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3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除应符事本节管理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地上管道两端应设置阀门.两阀门之间应设置管道安全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2.14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防腐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有关规定.
8.2.15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沿途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8.2.16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GB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5-1471的规定.
8.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8.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
8-4
8.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指标等因素确定.
8.3.3 液化石油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根据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8.3.4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瓶灌瓶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取1周左右的计算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当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8.3.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就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和工业区.
8.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区.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表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
名称
≤50
>50≤200
>200≤500
>500≤~1000
>1000≤~2500
>2500≤~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用线
25
30
35
40
公路(路边)
高速,I,II级
20
25
30
III,IV级
15
20
25
架空电力线路
(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I,II级
30
40
III,IV级
1.5倍杆高
注:1,防火间距应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3.9条中办公,
8-5
生活等建筑执业.
3,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8的规定.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3 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8.3.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位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面.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表8.3.8 和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名称
间距(m)
名称
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20








一级,二级
50
居住地,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300
三级
65
四级
7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构筑物外墙)
180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100
企业专用线
40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
95
公路(路肩)
高速I,II级
30
III,IV级
2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8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75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1,II级
40
民用建筑
100
III,IV级
1.5倍杆高
8-6
注: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8.3.7条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明火,
表8.3.9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间距(m3)
名称
≤50
>50~≤200
>200~≤500
>500~≤1000
>1000~≤2500
>2500~≤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办公,生活等建筑
40
45
50
55
65
75
100
罐瓶间,瓶库,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8
20
22
25
30
40
5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8
20
22
25
30
4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_
20
3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真空泵房,库房
18
20
22
25
30
40
50
汽车库,机修间
25
30
35
40
5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30
40
50
6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5
次要
5
10
围墙
15
2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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