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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孙义坤律师
单位: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职位:上海房地产律师团队执行主任
访问人数:36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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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系统的房地产法律服务!房地产咨询专线:13801893002MSN:kunlawyer@hotmail.com
    
    孙义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98年从事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全国人事部、司法部、经贸委法律顾问资格授予者,香港城市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公司金融、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注意细节,数年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练就了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先后担任多家网站(搜房、搜狐焦点房地产网、雅虎律师、百度房产、律师在线)等网上法律咨询顾问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条理清晰,著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控制和防范》《论传统个体律师之弊与利》《论期待权利转让之效力》等作品;以构建学习性组织为要求,以房地产商务型律师为导向,树立个人长远愿景;思维敏捷,逻辑缜密。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客户建立信任和互动;品行良好,待人诚恳,豁达开朗。强烈的再学习意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累,具备优质服务于中高端客户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能力。 您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3801893002或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或留言。
    
    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直接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融资、工程建设承包、经济合同、企业法律顾问、金融保险、海事海商、破产清算、涉外三资等诉讼和仲裁及其全程非诉法律事务.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凭借其多年来追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发展理念,先后担任28家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维护,在房产行业独树一帜。在汹涌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国际贸易的往来中我们业树专业,一如既往……
    
    我们的主要业绩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上海勋业投资公司、上海浪舟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公司、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新加坡独资)、立众精工(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独资)、奥赛德高楼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上海荷风包装有限公司、华侨城(上海)投资公司等法律顾问单位的常年法律维护。
    
    我们已:
    1,成功办理了某国有集团公司与香港舶事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高等法院的大型船坞买卖合同纠纷。并受到“本港台”“翡翠台”等媒体的采访与报道。
    2,成功办理了广东方夏集团公司与广东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型水电工程 “靖ⅹ水电站”(韶关市)项目转让及资产剥离置换法律事务。
    3,成功办理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就“法涵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专用权法律事宜等。
    4,成功办理了台湾某集团公司就温州甬台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投标及开发法律事务。
    5,成功全国办理首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按揭贷款律师见证事宜。
    6,成功办理了一德国投资公司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产权并购法律纠纷案,并获胜诉。
    7,成功办理上海肇家浜路“某时代广场”全程地产物业的投资开发至地产销售及通风采光相邻关系补偿纠纷事宜 。
    8,成功办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高新管委会和某电力公司就标准厂房质量及工程款的仲裁纠纷时宜。
    9,……曾合著编写《如何预房房产交易隐蔽风险》《房地产律师实例解与答》。并就部分成功典型案例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律师在线》栏目﹑“新地产报”﹑“中国房地产”专业杂志等媒体采访报道。
    
    在房地产服务领域中:
    本团队为一批熟悉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资深律师。无论是中国客户还是国外投资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租赁、按揭贷款、建筑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法律纠纷的处理,均能得到本律师团队的有效帮助与支持。本律师团队客户中有不少大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本律师团队参与这些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谈判,负责合同起草,并协助他们进行与之相关的非讼调解和诉讼活动。
    
    1. 接受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包括成立项目公司、土地前期开发、施工营造、物业售租和招商、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或整个开发过程的全套法律服务;
    2. 代理各类中、外项目投资或融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3. 代理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国际工程或国内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BOT”项目等城市建设领域的各类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4.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代理商提供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法律咨询,并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其委托专业评估、咨询、签证或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5.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各类市场营销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或法律策划 。
    
    服务领域中:
    
    1.直接投资:(接受中国﹑外资企业的委托,提供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前的谈判、起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进行磋商,提交文件申请批准等。同时,我们也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股份转让、重组、清算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2. 金融银行:(本律师团队为多家外资和中资银行提供包括咨询、代理诉讼、参与谈判、设计、起草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代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纪人的利益,尤其为客户提供证券发行及国际贷款、综合授信、保理、进出口押汇等金融创新方面的服务。对于国际贷款、项目融资、融资担保法律问题以及信用证、商业票据的法律纠纷事务,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本律师团队在为国内企业向世界银行美元贷款项目中提供专项服务)。
    3,公司购并重组:(为产权、股权交易等提供法律服务,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反收购;公司购并策划及其实施;资产流动与产权重组策划;非股份制公司的产权转让:股份制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企业的租赁。托管,承包的策划与实施)。
    5,国际贸易:(本律师团队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协助中国企业实现其全球化的市场目标)。
    7,知识产权:(为客户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操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仲裁的代理以及国内外许可证贸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8,海事海商:(我们为海商案件涉及提单、租约、货物索赔、船舶融资及抵押登记、船舶碰撞、海上污染、船员伤亡、救助与打捞等)。
    9,证券期货:(为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债券的发行、转让与兑现,以及为证券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相关法律服务,担任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团律师,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验证笔录)。
    10,诉讼仲裁:(代理客户参与各类国内民事、经济、刑事、劳动、行政方面的诉讼、仲裁和非讼调解)。
    11,金融保险信托:(为保险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内容涉及海上保险、财产综合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
    
    作为最具权威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我们的执行力是开拓、严谨、迁善、迫切行动。我们默认,只有给社会付出越多社会给其回报才会越多。为了这所有一切,我们律师团队一直在不断的忙碌着、演绎着、继续着、、、、、、我们的业绩不断在实战中得以刷新和印证!!
    
    若您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致电13801893002或电邮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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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问与答-上海房地产律师|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2007-5-4 17:39:27) [发送到微博]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内容既涵盖了房地产一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内容,也涵盖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买卖境内商品房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具体地说,汇发〔2006〕47号文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以及禁止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等内容。另一方面具体规定了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商品房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以及已结汇的购房款因故退回和转让商品房所得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等问题。
此外,汇发〔2006〕47号文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各分局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房地产外资统计信息,严格汇兑审核,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及外资准入等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和汇兑环节违规违法等问题。

2、汇发〔2006〕47号文确定了哪些基本管理原则?
答:汇发〔2006〕47号文主要确定了三大基本管理原则。
(一)商业存在原则。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是对没有商业存在的境外机构直接在本国从事房地产投资是进行一定限制的。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商业存在的管理原则,明确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实需自用原则。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汇发〔2006〕47号文明确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限制,实行实需自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即: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只能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的商品房,境外机构不得直接购买境内商品房。对于境外个人,则要求其必须满足在境内工作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必须是实需自用的条件。当然,我们也考虑到港澳台和华侨在境内生活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但对于不符合实需自用的原则,不予办理外汇购房款的结汇手续。
(三)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为了规范管理,简化审核环节,在汇发〔2006〕47号文中明确了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具体地说,不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购买商品房,还是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商品房,从境外直接汇入的购房款,或者使用境内外汇账户内的资金购买商品房,都需要将外汇购房款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方可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上述购房外汇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在汇发〔2006〕47号文出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购房款外汇收入后,再申请结汇的做法较为普遍。对于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汇账户可能还保留部分出售房地产的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允许其办理结汇,但汇发〔2006〕47号文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给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商品房的收入只能是外汇购房款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不得直接收取外汇购房款。

3、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包括哪几种?
答:汇发〔2006〕47号文规范的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和二手房。

4、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期房、现房和二手房是否均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登记证明文件?
答:是的。其中,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期房需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5、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是否允许?
答:允许,但需要按照汇发[2007]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遵守先结汇后入账的原则。

6、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有无量化标准?
答: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新闻稿的解释,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注册登记地根据实需自用原则购买商品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不符合自用原则购买商品房的,外汇指定银行应不允许其结汇。

7、境外机构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答: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都需要提交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吗?
答:无需审批就可以直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需要审批才能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9、境外个人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答: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10、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答: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11、华侨购房结汇时需提供的身份文件是什么?
答:华侨可以提供由负责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

12、境外个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购房结汇?
答:可以。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3、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开户地与实际购房地不一致的,购房资金如何结汇?
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地产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负责结汇审核,禁止购房资金异地结汇。如果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外汇账户开立在异地,可以按现行账户和外汇资金划转管理规定先将资金划入房地产所在地,再申请结汇。

14、境外机构和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资金购汇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交原结汇凭证?
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出售境内房地产所得资金购汇申请时,可以不需要提交原结汇凭证。

15、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汇发[2006]47号文前,已购置并经营的房地产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汇发[2006]47号文前,已购置并经营的房地产的,在汇发[2006]47号实施后可以继续按规定将经营所得购汇汇出。

16、夫妻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的,该境外个人可以将购房外汇资金汇入对方账户吗?
答:可以。境外个人结汇申请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件。

17、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18、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如何汇出?
    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19、在汇发[2006]47号文前的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否满足汇发[2006]47号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答:在汇发[2006]47号文前的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无需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投资总额。

20、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开发类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缴付;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以上;
    (四)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果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1、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是否需要满足汇发[2006]47号文的条件?
答: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举借外债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
二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被收购房产的产权证;
三是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以上。

22、如何证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已经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
答: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含)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城市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批复或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批复。

23、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等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外汇管理问题?
答: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24、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否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答: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如果需要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先设立房地产企业。但如果境外机构和个人竞标境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由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方将保证金汇汇入该账户。

25、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如何办理资金划转?
答: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可以按如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向外汇局申请一个统一的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分局初审同意后报送总局核准。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为经分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汇路汇出境外、对竞标违约的保证金结汇上缴国库。
第二步:外国投资者将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分局负责对该账户的变更、注销以及账户内资金划转、汇兑管理。
第三步:如果竞标失败,经外汇局核准可将汇入外汇保证金按原汇路汇出境外;如果外国投资者违约,经外汇局审核,开户人对竞标违约的保证金结汇上缴国库。如果竞标成功,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
第四步:经外汇局核准,将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资本金账户。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支付相关土地投标款项。

26、外汇指定银行如何统计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商品房结汇?
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汇发[2006]47号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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