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就顺驰地产骗贷事宜接受记者采访
资料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顺驰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从十年前的50万起步,到现在年销售额120亿元,成为中国房地产界NO.1,其爆发式成长的历程不能不说是地产界的一个奇迹。2003年到2005年间,顺驰成功进军全国16个一线城市,并成为2004年内房地产销售冠军。然而在过去的数年间,顺驰公司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在全国各地多个房产开发项目中,至少上百次指使、胁迫旗下员工“购买”本公司房产,凭虚假购房合同向银行套取房贷,数以亿计的资金实为开发商控制使用。随后顺驰爆出的骗贷丑闻也值得深思,顺驰为何要骗贷?为何前后数百次顺利成功骗贷上亿资金?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审查部门怎么作为的?就相关话题我们财经电台记者对 上海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孙义坤律师进行了采访,孙义坤律师就相关问题发表了如下意见:
艾记者:孙律师您好,刚才我们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事例进行了沟通,请问开发商能轻而易举的从银行套走大量资金,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方面是否存有过错?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孙律师:主持人好,大家都知道通常银行在住房贷款审查方面,一般只进行书面形式审查,至于借贷人是否有实际还贷能力,一般不大关注。为什么呢,因为银行在确定购房者缴纳首付款以后,以该房产为其设定了抵押担保,银行相对而言法律风险成本比较小,但这种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实际常规购房者。若出现本案所述,没有真实购房意图,某些集团只是为了解决自身资金周转问题,出具虚假的首付证明进行人为操纵大量套贷情况时,如果银行还是按照常规模式进行审查放贷,这样银行的法律风险将会很高。也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现实存在的常规审查放贷习惯,恰恰为一些不法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至于说银行在这一方面是否存在审查不力、监管不严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从央行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贷款规则来看,因其涉及到金融体制的复杂性,以及放贷审查的实际难度,所以不能将其所造成的问题,一竿子打翻(当然双方恶意串通的除外)。但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央行有必要对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再行制定出更为详尽的审批规则,以防微杜渐。
艾记者:您认为开发商恶意套贷的行为属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性质?
孙律师:这其实是一种虚假的“自买自卖”行为,实质上是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其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一种投机侥幸的主观心理来获取数额巨大财物的。从其客观表现来看,其行为已经涉嫌我国《刑法》中的有关金融诈骗犯罪。当然,房地交易量虚高,地产泡沫的形成这也属于其中的一个要因,若开发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投机不当或项目崩盘,都将严重的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制度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目前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实践处理上发生困难或疑惑。所以本律师希望司法部门能在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确保个人住房问题的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艾记者:您认为除法律调整之外,怎样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孙律师:这其实是一个社会责任心问题,住房问题一直是国民普遍关注社会问题,“08两会”期间个人住房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足见中央对待个人住房问题的态度和决心。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房产开发商的社会责任心,一味的以追求利益目的,摒弃社会交易秩序,盲目扩张,注定的结果必是昙花一现,其行为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开发商只有心系大众规范操作,树立社会责任心,这样才会得到社会的推崇和认可。房地基础建设问题关乎世代,任何投机的,走险的动机都是不会有社会责任心的,当然其在个人受到制裁的同时也要背负历史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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