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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系统的房地产法律服务!房地产咨询专线:13801893002MSN:kunlawyer@hotmail.com 孙义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98年从事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全国人事部、司法部、经贸委法律顾问资格授予者,香港城市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公司金融、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注意细节,数年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练就了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先后担任多家网站(搜房、搜狐焦点房地产网、雅虎律师、百度房产、律师在线)等网上法律咨询顾问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条理清晰,著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控制和防范》《论传统个体律师之弊与利》《论期待权利转让之效力》等作品;以构建学习性组织为要求,以房地产商务型律师为导向,树立个人长远愿景;思维敏捷,逻辑缜密。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客户建立信任和互动;品行良好,待人诚恳,豁达开朗。强烈的再学习意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累,具备优质服务于中高端客户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能力。 您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3801893002或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或留言。 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直接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融资、工程建设承包、经济合同、企业法律顾问、金融保险、海事海商、破产清算、涉外三资等诉讼和仲裁及其全程非诉法律事务.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凭借其多年来追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发展理念,先后担任28家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维护,在房产行业独树一帜。在汹涌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国际贸易的往来中我们业树专业,一如既往…… 我们的主要业绩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上海勋业投资公司、上海浪舟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公司、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新加坡独资)、立众精工(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独资)、奥赛德高楼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上海荷风包装有限公司、华侨城(上海)投资公司等法律顾问单位的常年法律维护。 我们已: 1,成功办理了某国有集团公司与香港舶事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高等法院的大型船坞买卖合同纠纷。并受到“本港台”“翡翠台”等媒体的采访与报道。 2,成功办理了广东方夏集团公司与广东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型水电工程 “靖ⅹ水电站”(韶关市)项目转让及资产剥离置换法律事务。 3,成功办理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就“法涵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专用权法律事宜等。 4,成功办理了台湾某集团公司就温州甬台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投标及开发法律事务。 5,成功全国办理首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按揭贷款律师见证事宜。 6,成功办理了一德国投资公司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产权并购法律纠纷案,并获胜诉。 7,成功办理上海肇家浜路“某时代广场”全程地产物业的投资开发至地产销售及通风采光相邻关系补偿纠纷事宜 。 8,成功办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高新管委会和某电力公司就标准厂房质量及工程款的仲裁纠纷时宜。 9,……曾合著编写《如何预房房产交易隐蔽风险》《房地产律师实例解与答》。并就部分成功典型案例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律师在线》栏目﹑“新地产报”﹑“中国房地产”专业杂志等媒体采访报道。 在房地产服务领域中: 本团队为一批熟悉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资深律师。无论是中国客户还是国外投资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租赁、按揭贷款、建筑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法律纠纷的处理,均能得到本律师团队的有效帮助与支持。本律师团队客户中有不少大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本律师团队参与这些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谈判,负责合同起草,并协助他们进行与之相关的非讼调解和诉讼活动。 1. 接受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包括成立项目公司、土地前期开发、施工营造、物业售租和招商、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或整个开发过程的全套法律服务; 2. 代理各类中、外项目投资或融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3. 代理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国际工程或国内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BOT”项目等城市建设领域的各类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4.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代理商提供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法律咨询,并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其委托专业评估、咨询、签证或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5.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各类市场营销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或法律策划 。 服务领域中: 1.直接投资:(接受中国﹑外资企业的委托,提供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前的谈判、起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进行磋商,提交文件申请批准等。同时,我们也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股份转让、重组、清算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2. 金融银行:(本律师团队为多家外资和中资银行提供包括咨询、代理诉讼、参与谈判、设计、起草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代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纪人的利益,尤其为客户提供证券发行及国际贷款、综合授信、保理、进出口押汇等金融创新方面的服务。对于国际贷款、项目融资、融资担保法律问题以及信用证、商业票据的法律纠纷事务,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本律师团队在为国内企业向世界银行美元贷款项目中提供专项服务)。 3,公司购并重组:(为产权、股权交易等提供法律服务,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反收购;公司购并策划及其实施;资产流动与产权重组策划;非股份制公司的产权转让:股份制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企业的租赁。托管,承包的策划与实施)。 5,国际贸易:(本律师团队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协助中国企业实现其全球化的市场目标)。 7,知识产权:(为客户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操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仲裁的代理以及国内外许可证贸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8,海事海商:(我们为海商案件涉及提单、租约、货物索赔、船舶融资及抵押登记、船舶碰撞、海上污染、船员伤亡、救助与打捞等)。 9,证券期货:(为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债券的发行、转让与兑现,以及为证券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相关法律服务,担任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团律师,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验证笔录)。 10,诉讼仲裁:(代理客户参与各类国内民事、经济、刑事、劳动、行政方面的诉讼、仲裁和非讼调解)。 11,金融保险信托:(为保险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内容涉及海上保险、财产综合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 作为最具权威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我们的执行力是开拓、严谨、迁善、迫切行动。我们默认,只有给社会付出越多社会给其回报才会越多。为了这所有一切,我们律师团队一直在不断的忙碌着、演绎着、继续着、、、、、、我们的业绩不断在实战中得以刷新和印证!! 若您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致电13801893002或电邮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留言!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聘请房产律师|聘请房地产律师|上海金融法律师|上海金融法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公司企业律师|上海公司企业法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专业公司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上海经济合同法律师|上海经济合同法|上海律师在线|上海律师在线|上海律师在线咨询|上海律师陪同购房上海律师陪同购房|房地产融资律师|房地产融资律师服务|上海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公司律师顾问|上海房产律师热线|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商业房买卖咨询|上海法律咨询|上海律师房地产调查|上海律师房产调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上海房地产中介公司律师|上海房地产继承律师|上海房地产评估律师|上海别墅律师|上海别墅律师|上海买房律师陪同|上海买房律师陪同|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公司|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投资|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投资|上海律师-上海房产拆迁安置|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交易|上海律师-上海物业管理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法律法规|上海律师-上海房屋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律师见证|上海律师-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二手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分割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期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并购|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收购|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股权转让|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股权转让|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公司股份转让|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企业改制|上海律师-上海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拍卖|上海律师-上海公司抵押担保|上海律师-上海公司工商查询、资信调查、合同审查|上海律师-国际贸易|上海律师-海事海商|上海律师-上海外商投资|上海律师-合资合作|上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仲裁|上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律师-上海贷款、借款纠纷|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债务追讨|上海律师-上海债权债务|上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纠纷|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损害赔偿|上海律师-金融、保险、证券|上海律师-上海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上海律师-上海合同文本、上海合同范本|上海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公司法律网|上海法律服务网|律师网|上海法律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上海孙义坤专业房地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全面、高效、专业、严谨、系统的法律服务!! |
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6月19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确定出让范围后,通知公安部门。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并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第四条(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的审核)
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迁入、分户的管理。自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应当由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信息(注明何时由何地迁入何址)。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前款规定的常住户口信息。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程序)
认定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居民向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拆迁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间,被拆迁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的,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应安置人口认定的监督)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有权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开展调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房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被拆迁居民造成损失的,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对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追究拆迁实施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拆迁居民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认定标准)
认定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应当以其父母的住房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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