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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系统的房地产法律服务!房地产咨询专线:13801893002MSN:kunlawyer@hotmail.com 孙义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98年从事律师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全国人事部、司法部、经贸委法律顾问资格授予者,香港城市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公司金融、经济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注意细节,数年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练就了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先后担任多家网站(搜房、搜狐焦点房地产网、雅虎律师、百度房产、律师在线)等网上法律咨询顾问律师。理论功底扎实,条理清晰,著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控制和防范》《论传统个体律师之弊与利》《论期待权利转让之效力》等作品;以构建学习性组织为要求,以房地产商务型律师为导向,树立个人长远愿景;思维敏捷,逻辑缜密。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客户建立信任和互动;品行良好,待人诚恳,豁达开朗。强烈的再学习意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累,具备优质服务于中高端客户以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能力。 您可以通过热线电话13801893002或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或留言。 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直接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融资、工程建设承包、经济合同、企业法律顾问、金融保险、海事海商、破产清算、涉外三资等诉讼和仲裁及其全程非诉法律事务. 上海孙义坤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凭借其多年来追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发展理念,先后担任28家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维护,在房产行业独树一帜。在汹涌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国际贸易的往来中我们业树专业,一如既往…… 我们的主要业绩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上海勋业投资公司、上海浪舟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房地产公司、上海锡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新加坡独资)、立众精工(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独资)、奥赛德高楼工程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中德合资)、上海荷风包装有限公司、华侨城(上海)投资公司等法律顾问单位的常年法律维护。 我们已: 1,成功办理了某国有集团公司与香港舶事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高等法院的大型船坞买卖合同纠纷。并受到“本港台”“翡翠台”等媒体的采访与报道。 2,成功办理了广东方夏集团公司与广东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型水电工程 “靖ⅹ水电站”(韶关市)项目转让及资产剥离置换法律事务。 3,成功办理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就“法涵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专用权法律事宜等。 4,成功办理了台湾某集团公司就温州甬台高速公路项目招标﹑投标及开发法律事务。 5,成功全国办理首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按揭贷款律师见证事宜。 6,成功办理了一德国投资公司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产权并购法律纠纷案,并获胜诉。 7,成功办理上海肇家浜路“某时代广场”全程地产物业的投资开发至地产销售及通风采光相邻关系补偿纠纷事宜 。 8,成功办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高新管委会和某电力公司就标准厂房质量及工程款的仲裁纠纷时宜。 9,……曾合著编写《如何预房房产交易隐蔽风险》《房地产律师实例解与答》。并就部分成功典型案例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律师在线》栏目﹑“新地产报”﹑“中国房地产”专业杂志等媒体采访报道。 在房地产服务领域中: 本团队为一批熟悉建筑、房地产行业的资深律师。无论是中国客户还是国外投资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租赁、按揭贷款、建筑工程承包、招标与投标,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法律纠纷的处理,均能得到本律师团队的有效帮助与支持。本律师团队客户中有不少大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本律师团队参与这些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谈判,负责合同起草,并协助他们进行与之相关的非讼调解和诉讼活动。 1. 接受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包括成立项目公司、土地前期开发、施工营造、物业售租和招商、物业管理等各个阶段或整个开发过程的全套法律服务; 2. 代理各类中、外项目投资或融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3. 代理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国际工程或国内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BOT”项目等城市建设领域的各类纠纷的仲裁或诉讼; 4.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代理商提供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法律咨询,并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其委托专业评估、咨询、签证或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5. 为中、外房地产开发商的各类市场营销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或法律策划 。 服务领域中: 1.直接投资:(接受中国﹑外资企业的委托,提供直接投资法律服务,包括公司设立前的谈判、起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进行磋商,提交文件申请批准等。同时,我们也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股份转让、重组、清算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2. 金融银行:(本律师团队为多家外资和中资银行提供包括咨询、代理诉讼、参与谈判、设计、起草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代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纪人的利益,尤其为客户提供证券发行及国际贷款、综合授信、保理、进出口押汇等金融创新方面的服务。对于国际贷款、项目融资、融资担保法律问题以及信用证、商业票据的法律纠纷事务,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本律师团队在为国内企业向世界银行美元贷款项目中提供专项服务)。 3,公司购并重组:(为产权、股权交易等提供法律服务,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反收购;公司购并策划及其实施;资产流动与产权重组策划;非股份制公司的产权转让:股份制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企业的租赁。托管,承包的策划与实施)。 5,国际贸易:(本律师团队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协助中国企业实现其全球化的市场目标)。 7,知识产权:(为客户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操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仲裁的代理以及国内外许可证贸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8,海事海商:(我们为海商案件涉及提单、租约、货物索赔、船舶融资及抵押登记、船舶碰撞、海上污染、船员伤亡、救助与打捞等)。 9,证券期货:(为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债券的发行、转让与兑现,以及为证券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相关法律服务,担任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团律师,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验证笔录)。 10,诉讼仲裁:(代理客户参与各类国内民事、经济、刑事、劳动、行政方面的诉讼、仲裁和非讼调解)。 11,金融保险信托:(为保险公司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内容涉及海上保险、财产综合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等)。 作为最具权威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我们的执行力是开拓、严谨、迁善、迫切行动。我们默认,只有给社会付出越多社会给其回报才会越多。为了这所有一切,我们律师团队一直在不断的忙碌着、演绎着、继续着、、、、、、我们的业绩不断在实战中得以刷新和印证!! 若您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致电13801893002或电邮shsyk@yahoo.com.cn进行咨询留言!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聘请房产律师|聘请房地产律师|上海金融法律师|上海金融法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公司企业律师|上海公司企业法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专业公司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上海经济合同法律师|上海经济合同法|上海律师在线|上海律师在线|上海律师在线咨询|上海律师陪同购房上海律师陪同购房|房地产融资律师|房地产融资律师服务|上海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公司律师顾问|上海房产律师热线|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商业房买卖咨询|上海法律咨询|上海律师房地产调查|上海律师房产调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上海房地产中介公司律师|上海房地产继承律师|上海房地产评估律师|上海别墅律师|上海别墅律师|上海买房律师陪同|上海买房律师陪同|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上海专业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公司|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投资|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投资|上海律师-上海房产拆迁安置|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交易|上海律师-上海物业管理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法律法规|上海律师-上海房屋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律师见证|上海律师-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二手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分割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期房买卖纠纷|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并购|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收购|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股权转让|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股权转让|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公司股份转让|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企业改制|上海律师-上海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上海律师-上海公司资产拍卖|上海律师-上海公司抵押担保|上海律师-上海公司工商查询、资信调查、合同审查|上海律师-国际贸易|上海律师-海事海商|上海律师-上海外商投资|上海律师-合资合作|上海律师-上海经济合同仲裁|上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律师-上海贷款、借款纠纷|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债务追讨|上海律师-上海债权债务|上海律师-上海遗产继承纠纷|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损害赔偿|上海律师-金融、保险、证券|上海律师-上海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上海律师-上海合同文本、上海合同范本|上海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上海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公司律师|上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公司法律网|上海法律服务网|律师网|上海法律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上海孙义坤专业房地产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全面、高效、专业、严谨、系统的法律服务!! |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1 0 1号
原告邱**,女,1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上海市宝山区阳曲路13**弄8**号6*2室。
原告沈**,男,1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同上。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义坤,创远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70年1月2 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上
海市共和新路7**弄3 **号2 **室。
委托代理人夏**,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沈**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湘龄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义坤,被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8月3 0日经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就被告所有位于本市共和新路7**弄3**号2**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被告在收受定金后便推诿拒绝在居间协议所确定的时刚段内进行买卖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及居问方多次联系,被告至9月22日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但在买卖合同签订时,被告又无理提出合同可以签订,但过户时间及交房时间等均不能按照居间协议所确定内容履行,需要延迟至2010年才能进行,以意图达到原告不能接受恶意毁约之目的。原告本着房屋买之最大诚意进行了买卖合同签订,同时支付了被告首期房款36万元(含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双方约定在过户以前支付,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外的装修、补偿、搬场等补贴费用,原告在突收对方三日内付款通知后,即行会同居间方多次以电话、短信、面函告通知进行款项收取,被告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一意强行解除合同。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在收到被告付款通知后即行联系通知进行款项收取,被告消极回避并进行合同解除且至今不予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有悖法律规足及诚实信用原则,巳构成违约。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交易,承担违约金2 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确曾就系争房屋签订过居间协议、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应当同时支付两笔款项,即合同中约定的36万元和补充协议约定的30万元左右,该笔款项用于取消房屋抵押贷款。但由于原告迟迟不能支付该笔款项,致使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过户,故被告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的损失是由其目身的错误造成的,不由被告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居间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其中约定,甲方(被告周**)出售给乙万(原告邱**)闸北区共和新路7**弄3**号2**室,向金人民币3万元整。双方约定房价款人民币150万元整。首房价款人民币30万元整,第二期房价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尾人民币3万元整。甲方签订本协议后7日内乙方补足定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上址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0万元整,乙方补贴甲方装修费、搬场费等人民币30万元整。9月6日,被告收到告支付的房款人民币10万元。2 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地严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系争屋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75. 52平方米,转让房价款人民币120元,2010年2月1)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理转让过户手续,3月1日前,甲方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乙方行验收交接。其中附件三约定:1、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之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内,将部分首房价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直接又仃给甲方,加上已经支付甲方的定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如此共同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期房价款计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该首期房价款中包含房尾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由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暂为保。2、待上述事项完成三个工作日后,且于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限内,乙方同意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取代为保管的首房价款并陪同甲方至抵押权人处全额还清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款余额(首期房价款若有剩余,剩余部分转付甲方;首期房价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补足),并由上海**物业顾问限公司收执从抵押权人处取得的该房地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申请书、还款凭证原仟,并由上海**物顾问有限公司代为理抵押注销手续。3、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且公证处出具本合同之公证书(若有),且甲方名义之抵押登记已经注销后于2010年2月15日赴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收执收件收据后当,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计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4、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后于2010年3月1日清点确认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为转付给甲方房价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补充协议又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之座落于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7 **弄3**号2**室之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现乙方自愿另行补贴甲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作为甲方的装修费、补偿费、搬场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该笔款项于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由乙方直接支付甲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剩余部分于过户之前直接支付给甲方。经甲、 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双方佣金。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宜作了约定。同时,原告邱**第二次支付给被告房款人民币26万元。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原告邱**与被告电话、短信系付款事宜。11月1 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1月13、14、1 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三份取款通知书。11月1 6,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12月11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原、被告交涉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称,从居间协议、买卖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看,价总额150万元,被告的70万元的贷款需要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后进行注销,其中约30万元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还有约30万元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这两笔款项相加用于归还贷款,但被告只收了原告支付的36万元,违约方是原告。原告未按时支付款项,被告依据合同及法律解除合同。原告认为,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价、付款方式、过户时间、交房时间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原告也已经按约支付了首付款36万元。原告在收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及时联系被告要求支付相关款项,但被告一直不来领取,此后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领款,但被告拒收并恶意函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会同中介一起到被告处要求解决问题,但被告不予回应。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因原、被告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补充协议》二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81**5)、收款收据、取款通知书、律师函、证人证言等,被告提交的银行凭证、律师函、催款通知书、病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81**5))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补充协议》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81**5)的有效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觉恪守履行协议。因原、被告在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程中,对支付房款的约定理解不一,以致发生误解。两份补充款的约定含义不清,支付款项产生歧义。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据此单方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尽管双方约定所付的装修款与首付款就支付的方式约不明,但原告在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后就连续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协商不成,并不适用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现原告要求被告约继续履行合同,尚属合理,可予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被告所述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洁上海市共和新路7**弄3 **号2**室房屋(建筑面积75. 52平方米)上设定的抵押物权;
二、被告周**应自本判决第一项抵押物权清洁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邱少岚、沈宝明办理上海市共和新路7 **弄3 **号2 **室房屋(建筑面积75. 5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原告邱**、沈**应于上海市共和新路7**弄3**号2**室房屋(建筑面积75. 5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完威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玮支付房款人民币114万元;
四、原告邱**、沈**要求被告周**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776 0元(原告邱**、沈**已预缴),减收取为8880元,由原告邱**、沈**与被告周**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湘龄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袁佳铭
书记员 严毅超
——孙义坤上海建筑工程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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