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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难退,是制度缺失,还是人为壁垒? (2011-12-4 11:38:10) [发送到微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该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收取、负担、退还有比较详实的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的收费行为,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乱收费、退费难的情况,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实践中,退费难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在一些基层法院,仍然常见。

笔者在某法院办理了一个民事案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因在立案时,原告是按照全额预交的诉讼费,故需要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但找到承办法官要求退费时,该法官告知,预交费用已转实收,不能办理退费了,最后经过争取,该法官又告知:办理退费可以,但是需要先开具税务部门的收据,才可以退费。该法官的告知的内容貌似合理,但实际上却无法达到,因为税务部门的该种收据已经终止,成为历史,不再出具了。一方面,法院坚持不开具这种收据,就不能办理退费;另一方面,因该收据已经终止,税务部门不会再开具该种收据。于是,简单的退费问题,陷入了两难境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三条规定: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上述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但是实际执行的却距离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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