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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本博客由资深律师、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忠发律师创办,本着“诚信、高效、专业、稳健”的宗旨,立足北京面向全国提供专业、权威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法律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韩忠发律师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项目谈判、项目公司的成立、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工程索赔、资金监管、工程保险、履约担保、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和运营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领域中,韩忠发律师在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住宅地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特别在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从项目融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公司成立、合作开发、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后期租售及物业管理等全程法律服务方面,深得客户的认可与信赖。
    韩忠发律师,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业务研习,为广大客户保驾护航,提供优质、高效、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
    电话:13366910075
    邮箱:hanlawyer1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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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 (2011-7-25 17:59:06) [发送到微博]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

 

―――――――――
韩忠发 律师/合伙人

单位: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911081075  13366910075
邮箱: hanlawyer1110@163.com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法、合同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此处省略);

二、确认被反诉人所承建厂房实际竣工日期为20071230日;

三、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2518.98元;

四、判令被反诉人提交《外地建筑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并出具***;

五、判令被反诉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修复所承建厂房存在的质量问题;

六、因本案件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实事和理由

200768,反诉人、被反诉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建反诉人厂区厂房56车间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期为70天,开工时间为2007611,竣工日期为2007819;合同总价款为贰佰万元整;质量保修期为1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开始进驻现场进行施工,反诉人亦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后该工程于20071230完工。但完工后,被反诉人至今没有提供*****,也没有提供进津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同时在保修期内也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亦不赔偿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贵院判令被反诉人履行上述义务为盼!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天津D公司

                                              2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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