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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博客由资深律师、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忠发律师创办,本着“诚信、高效、专业、稳健”的宗旨,立足北京面向全国提供专业、权威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法律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韩忠发律师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项目谈判、项目公司的成立、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工程索赔、资金监管、工程保险、履约担保、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和运营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领域中,韩忠发律师在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住宅地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特别在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从项目融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公司成立、合作开发、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后期租售及物业管理等全程法律服务方面,深得客户的认可与信赖。 韩忠发律师,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业务研习,为广大客户保驾护航,提供优质、高效、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 电话:13366910075 邮箱:hanlawyer1110@163.com |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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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发 律师/合伙人
单位: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911081075 13366910075
邮箱: hanlawyer1110@163.com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法、合同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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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此处省略);
二、确认被反诉人所承建厂房实际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
三、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逾期竣工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52518.98元;
四、判令被反诉人提交《外地建筑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并出具***;
五、判令被反诉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修复所承建厂房存在的质量问题;
六、因本案件发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实事和理由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天津D公司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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