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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本博客由资深律师、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忠发律师创办,本着“诚信、高效、专业、稳健”的宗旨,立足北京面向全国提供专业、权威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法律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韩忠发律师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项目谈判、项目公司的成立、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工程索赔、资金监管、工程保险、履约担保、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和运营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领域中,韩忠发律师在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住宅地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特别在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从项目融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公司成立、合作开发、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后期租售及物业管理等全程法律服务方面,深得客户的认可与信赖。
    韩忠发律师,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致力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业务研习,为广大客户保驾护航,提供优质、高效、专业、权威的法律服务。
    电话:13366910075
    邮箱:hanlawyer1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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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2) (2011-7-18 15:25:46) [发送到微博]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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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忠发 律师/合伙人

单位: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 18911081075  13366910075
邮箱: hanlawyer1110@163.com

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法、合同等领域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

 

天津D公司的答辩意见--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进行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为二个事实,一个为200768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标的为厂房56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另一个为2007920日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标的为厂房1#车间钢结构,合同价款为301.4934万元。两者所涉及时间、行为、标的、价款等均是各不相同的,为两个独立的事实,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形成两个不同的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应分别作为两个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二、答辩人之所以不给付被答辩人剩余工程款,是因为存在如下情况:

1、答辩人已经支付了414元工程款,但被答辩人拒不……(此处省略200字),被答辩人无权要求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

2、被答辩人拒不提交《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亦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导致答辩人不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证书。

3、被答辩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故合同所约定的质保金共计156000元不能支付给被答辩人。

4、被答辩人虚构工程完工日期,并且不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改正错误。

5、被答辩人延误工期应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252518.29元及向答辩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1552.558元,两笔费用共计364070.848元。但至今被答辩人未支付给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从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综上两个方面,本案从程序上讲,被答辩人的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一诉的原则,存在程序错误;从案件事实上讲,答辩人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基于被答辩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赔付答辩人损失等情形导致的,答辩人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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