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大家纷纷就律师费、公证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有许多野猪选择了不缴纳公证费,看完大家的帖子,我想到了几个问题,供大家共同思考和讨论。 在此,首先声明一下,前两个月,就PARITE2004朋友提出的论坛不容许过客发言问题,斑猪闻过则改,早已开放了过客发言限制,然而仅4人次发言,收效很低,况且发现有个别诋毁斑猪的人散布不良言论,的确令鄙人十分生气,希望过客们也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不是道听途说认为论坛上的野猪们都是恶意胡说之徒。 1、律师是自愿选择的,律师费当然也是自愿缴纳的,然而在签合同时乙方看不到甲方,而号称受乙方委托(同时也受甲方委托)的律师为野猪们设置了一个门槛,要签合同,先拿钱来。 2、律师收费应当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合意的行为,然而没有野猪的说话余地,律师说收300就收300,律师说收700就收700,这个价钱是否应当经过大家商议确定?否则野猪怎么决定自己雇佣的人是什么工资。 3、律师收费是不是应该由物价部门核准?如果不是野猪们决定或者直接由律师迳行决定收取多少费用,业主们这个钱实在是交的太冤。 4、选择哪个律师事务所来办理的问题。各个律师事务所包括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种业务的收费也是不尽相同的,那么如果野猪们委托了一间律师事务所则委托费用还有谈的余地,但现状是人家说收多少就收多少,你根本失去了话事权。 5、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了吗?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什么服务要获得我们支付的报酬,这个本来应该有一个承诺或者协议,然而业主们迄今为止恐怕也无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律师不就是把空白合同拿给你让你不停地在上面签字吗?任何条款也没有改动地余地,即使帮你解释也应当由甲方为乙方解释,作为受甲乙双方委托地中间机构如何能够保证保持中立呢? 6、律师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我们野猪们支出了“律师费”,顾名思义那么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应该是律师吧?然而又有哪个野猪见过“律师执业资格证呢”,如何确定我们享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呢,如果不是由律师提供的服务,那么交款是不是应该称为“法律服务费”或者“签约服务费”更准确一点呢。这样我们不就更理直气壮地可以选择交或不交了吗。 7、关于收据、发票的问题。业主们支付了费用换回了一张收据,然而我们有没有想过提供服务的法人单位应当提供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问题,非专用收据大街上随便可以买到,正规服务业发票就不好买了,况且咱们大家也是守法公民不会自己付了钱拿一个货不对板的发票吧。可是迄今为止我们也没用消息知道律师费的收据是否可以换成发票呢,如果国家规定收据就可以了那我们手中的收据是否合法呢,不会是有人刻意逃避税收吧,但愿不是这样。不过万科做的不错,至少给了我们一个承诺办完手续我们野猪可以拿到缴纳房款的发票啊。 声明:此文供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作者出于公平的观点撰写。此文没有攻击万科公司、某律师事务所的意思,仅就目前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和网友们做学术、一般意义上的探讨和交流。斑猪欢迎过客发言,避免不明就理认为我们论坛的网友们都是胡诅的某些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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