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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官员表示,之所以对单块商品房用地的出让面积作出限制,主要是想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拿地环节能够形成真正的竞争。同一地理位置的地块,出让的面积越大、容积率一样,对拿地企业的资金要求也就越高,如果不规定地块出让面积的上限,一些中小开发商可能就根本没有拿地的机会。
此次国土部发布新目录的日期为
按照国内目前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当单块房地产用地面积过大时,开发企业一般会将其分期开发,一年只开发几分之一,这样就导致整个开发周期可能会长达数年,这客观上造成了囤地的可能。
然而,在当前的土地出让市场,主要决定权由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一般乐于将一个面积较大的地块统一出让,一方面可以迅速回收土地资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后期统一规划。
因此,为了稳定地价,要调控供地节奏,合理设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上限。这不仅可以缓解市场对特定地段土地的供需矛盾,而且可以有效地打击囤地,控制开发节奏,缩短开发周期,促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发展。
看到上述这一报道,我心里有些矛盾的感觉。一方面,我觉得这样做是应该的,的确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过大面积供地;另一方面,又觉得这样做是否有效。一是对限制大面积供地是否有效,二是对开发商囤地和缓解供地矛盾是否有效。
如果,仅仅将这一限制列入列入目录就能达到调控的效果和目的,似乎也太简单和容易了。可是,想想土地限期两年开发的规定,就不禁令人对这样的规定能否产生效果缺乏信心和把握。
昨天傍晚广东电台城市之声也请我谈对这个规定的看法,我是赞同和支持的,但对是否能产生效果则表示怀疑。有网友建议要根据开发商的能力和囤地情况来考核其拿地的资格。
我觉得这样的建议很好,可以根据开发商土地开发和房屋销售的能力来确定其合理的土地储备量,在推地时可以据此有针对性地加以限制和鼓励,囤地过多的企业应适当限制,而土地储备偏少的则适当鼓励。
联想起广州
还有,近来国土部官员有关房价还要上涨的言论引起舆论的关注,似乎国土部门可以置身房价高涨的责任之外。难道国土部门的官员不清楚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才是解决和平抑房价地价的有效途径吗?
如果只限制土地供应的出让面积而不增加土地的有效供应,调控的效果可能不理想,当然也会导致房价不断上涨。而且,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形同虚设、土地供应不能转化为住宅开发这些方面,国土部门也是可以和应该有所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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