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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九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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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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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8日,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吕女士委托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租自己在西豪逸景的私产房,每月租金2836元。10月18日,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交给吕女士两个月房租5672元。5天后,吕女士从房客金女士处得知,该房每月租金是1660元,吕女士感到非常怪异。想不通为什么中介公司赔钱出租房。于是她找到该公司在崇文区安化北里东方财富商务楼A座716室的办公地点,一连几天都无人办公。好不容易与一位自称李姓的男士联系上,在约定第二天见面后不仅没见到面,连手机和办公电话都停机了。
吕女士通过公司监督电话与该公司在海淀区长河湾的办公地点联系后才知道,在崇文区办公的人花了1500元,买了该公司的20份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文本,现在已人去楼空。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估计有十几家受骗,公司无力支付这些房款。待抓住罪犯后一并返还。吕女士在与该公司交涉无果后,于2007年1月30日将该公司起诉到宣武法院。
在庭审中,因房客金女士租住该房,法庭追加其为第三人。金女士拿出了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金女士租房期从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月租金1660元,半年一付房租。金女士拿出收据,证明自己在租房当日就交付了1万元房租、500元房屋押金及108元有线电视费。
经过法庭调解,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房客金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在4月15日给付吕女士房屋租金损失费1万元,房客金女士于3月20日前搬出吕女士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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