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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中国企业杂志社社长、中华吕氏文化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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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2007-10-13 16:29:26) [发送到微博]
探访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国庆的7天长假让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晚热了一周。
10月8日节后法院的第一个工作日,尽管部分省市有“罗莎”台风的侵袭,尽管一些地区降温达10℃左右,但都没有挡住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的高调出炉。

北京首例物权法官司开打

  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区购买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赔偿。昨天,昌平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这也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

  60岁的沈先生是名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今年9月初,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门,赶走这6套房屋里的租户,并在9月底将房屋先后拍卖。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卖公司答复称,上述房子卖主闫某于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9月底,沈先生将中佳信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昨日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审理。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起诉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案因被告传票未及时送达而延期审理。中佳信拍卖公司的李冰(音)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还未收到本案传票,他们是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沈先生诉争的房产。

  沈先生表示,如果告拍卖公司无法收回自己的财产,他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说法

  《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4条、第64条并不新,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由于它们均涉及到物权,故在《物权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列明这6套房屋是否属于闫某的非法所得或赃物。

  ■相关案例

  交完停车费没有停车位

  业主告物业公司违约收费

  昨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该院首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小区车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诉称:今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区内为他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业公司签订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收取了服务费后,并没有提供停车泊位,他的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小文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自己提供停车泊位,自己的车实际停放地应属于他与小区其他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专家说法

  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第73条明确适用于该法正式实施后进行规划的小区。在该类小区里,开发商、物业无权处置已规划好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而该法条对于今年10月1日前进行规划处置的小区用地是否有约束力,目前尚不明确,也有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傅沙沙 王秋实 李倩
 
南京首例物权法官司 业主用物权法为车位讨身份证

 

 2003年购买的车位,现在仍未拿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业主阅读了相关条文后,突然心慌了起来。10月8日,长假后上班第一天,业主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白下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南京首例物权法官司。

  业主用物权法为车位讨“身份证”  

  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公司)的代理律师唐晓莉告诉记者,2003年9月份,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和商住楼盘“天同苑的开发商江苏省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和车位补充协议。当时,科发公司购买了“天同苑”的两层楼和8个车位。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的是车库的产权,每个13万,共计104万。之后不久,科发公司又和方正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契约,并逐步付清了房款和车位款,其中,车位款项104万是2004年的12月一次性付给方正公司的,当时方正公司还开具了所售车位的发票。

  “这可能是科发公司的疏忽吧,虽然付齐了款,但是却没有签订正式的车库买卖契约。后来,他们盯着方正公司办过户手续,对方却一直拖着,”唐律师说,“我们注意到《物权法》中的预登记制度,可以保护我们购房人的权利。于是,带着购房协议到房产局去办理预登记,但却被告知,没有正式的合同契约,不能办理预登记。车位虽然一直被科发公司使用着,但是拿不到车库合法的“身份证”,让他们很担心。这几个车库万一被开发商二次买卖怎么办?”于是,长假一结束,科发公司就决定要打这个物权法官司。  

  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科发公司去申请登记是对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金海洲律师表示,按照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下,就是谁的物权。  

  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办理不动产登记,此前还有一个预登记环节,即现在所说的鉴证。上述案例中,如果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不是房产局格式合同,并未曾到房管部门登记,那么要办理产权证是比较难的。“不能说你随便拿个合同就来要求我登记啊。”相关人士表示,除非法院最终判决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胜诉,该公司拿到判决书,然后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判决结果给予登记。

  新车位新办法,老车位仍沿用老办法 

  此外,上述案例中还有一个争议的地方是2003年购买的车位到底适不适用今年10月1日才实施的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解读物权法时明确表示,上述的这些有关车位的规定,只适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的车位、车库。

  附录:因为《物权法》这些新型案件可能出现以下六中情况 

  1、房产登记机构可能成被告  

  依据:《物权法》的第21条规定,由于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地下建筑物产权纷纷“跳”出来

  依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规定就是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分层设立,地下建筑已经上升到不动产的高度。有了《物权法》,地下建筑可以依法获得合法产权证明。  

  3、业主要求分配小区公共场所的收益

  依据:《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4、“住改商”涉及多起邻里官司

  依据:《物权法》规定住改商一定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但这一规定仍将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如果住在三楼的小李要开一家火锅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按照常理推断,小李必须要得到一楼、二楼住户的同意,也需要通过五楼、六楼住户的同意。  

  5、小区养狗受害业主打官司 

  依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出妨害、赔偿损失。  

  6、车位归属引发“一物两卖”官司

  《物权法》规定,有明确规划的小区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处置。但小区公共道路、人防工程的车位,如果没有明确规划,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会导致开发商尽可能地将土地纳入建筑规划范围内,一旦是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就有权处理了。

 

与邻一怒只为墙——苏州市首起物权法官司开打

 台湾同胞程女士把相邻的房屋出售了,却因为一道院墙,与新邻居起了纷争。10月8日,程女士依据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把邻居告上法庭。当日,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我市首例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法官预计,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后,适用物权法的官司将在我市出现“井喷”。

  

卖了房子,惹来邻里纠纷

  1997年6月,台湾人程女士在本市姑香苑购买了两套相邻的期房,分别是101室与102室。为了使院子的整体性更强,所以未曾建造隔墙。今年8月,程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将102室卖给贺先生一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9月17日,房屋过户完成。

  据程女士称,在卖102室给贺先生时就主动征询对方是否需要砌围墙,还是继续共同使用庭院?当时双方的关系融洽,希望能够成为一对金乡邻,得到的答复是不用砌,两家孩子可以在院子一起玩耍,空间更加大。就在过户好的第三天,贺先生突然通知她要建院墙且必须在9月23日前建好,否则他们就将自己建造。“这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围绕这一道院墙,双方产生了矛盾。贺先生认为,既然自己买了102室,院墙应该设在与101室两户中间,也就是说,两户人家将院子平均分配。程女士不同意,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开发商当初的设计图纸。但按照开发商当初的设计图纸,贺先生一家觉得“吃亏”了。因为在设计图纸上,院墙不是居中建造,而是偏向102室,也就是说,贺先生一家得到的院子面积相对较小。

  之后,双方的纠纷升级,被告让工人强砌院墙,程女士的丈夫想要拆墙,双方发生了冲突。

  依据物权法,法庭讨说法

  国庆期间,程女士从报刊电视上了解到《物权法》10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立刻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了解到《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0月8日,法院一上班,程女士就来到了沧浪区人民法院,把邻居贺先生及其妻子缪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立案。她请求法院判令:一、根据设计图纸,恢复姑香苑17幢101室与姑香苑17幢102室之间的围墙。二、要求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但被被告侵占的物品。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用合计人民币一万元。四、关于诉讼,搜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完全由两位被告承担。

  当天,沧浪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询问情况时,被告贺先生表示,原告程女士的要求让人无法接受。两户邻居应该对共有的院子平均分配,凭什么一方就该多吃多占,哪有这个道理呢?他表示,自己已经做好积极应诉的准备。

  目前法院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物权法官司将大量出现

  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实际的案例判定将会有些什么样的变化呢?法官预测,随着十月一日《物权法》的正式施行,将出现一个适用《物权法》官司的高峰。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介绍,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她介绍,相邻关系无处不在,相邻纠纷不断涌现。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了非常粗略的规定,导致了当前出现的很多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

  物权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这些问题,将相邻关系以专章九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就可以拿起有效的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了。

长沙首例案件

  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一起房东诉租住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这些案件都被称为当地“物权法第一案”。那么,这一起起依据物权法起诉、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10月10日,记者在各地分别进行了采访。

  湖南 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从国内相关报道看,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而据记者了解,此案最终能够依据物权法审判,多亏了法官。

  10月1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告诉记者,原告起诉时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实施,因此并没有依据物权法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审判,才有了现在的结果。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由来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

  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

  租住户刘某认为,既然他没有与李福莲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

  李福莲等人起诉时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江涛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因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搬出该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同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55元。

  “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江涛解释说。北京 当事人选用新法来维权符合常理 

  在长假后法院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多个区县法院受理或审判了与物权法相关的案件。其中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沈某诉拍卖公司违法拍卖房产案最为引人注目。

  10月10日,沈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向记者表示,当事人选用新实施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常理之举。

  据沈先生讲,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还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先生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先生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这样的案子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又写进了物权法中。就保护的力度来讲,民法通则也是法律,也是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物权法中的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都是一致的。”石清盼告诉记者,物权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新法出台后,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石清盼说,目前,很多当事人对物权法抱有很高的期待。而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物权法的出台对公民财产的保护无疑是积极的,但是,能否像当事人所期待的发挥那么大的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

  四川 保护善意取得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

  据介绍,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

  “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所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她说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经过调查,我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王女士的妹妹说。

  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据了解,唐某将房子出手后就不知去向。

  据金牛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现在,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案将适用这部新法。

  法律专家表示,物权法施行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和以前大不一样。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文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据了解,张某以40万元左右的价钱买下了该房子,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云南 保护村民权益再添一条救济途径

  法制网记者 储皖中

  “前几天我从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就想,也许它能帮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诉了。”10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农民罗继林对记者说。

  10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土桥村36岁的村民罗继林成为物权法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位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罗继林原籍云南省宜良县,1995年6月,与昆明市土桥村的村民结了婚,7个月后,罗继林的户口迁进了土桥村。

  199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不到1岁的儿子判给了罗继林。离婚后,罗继林才知道土桥村的村民年终可以分红。然而,多年来,虽然他的户口已经在土桥村,但他的“待遇”与外来人口几乎没有两样:没有宅基地、不给年终分红、也不给承包地。

  “我身体有残疾,还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只能靠用摩托车拉客来维持生活,现在儿子上学了,每月赚的钱根本无法支付我们父子俩的开支,生活很难维持下去。”罗继林说,去年7月,他在官渡区法院立了案,要求土桥村村民小组发给他分红款。

  “去年年底,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后,土桥村村民小组才将2003年到2006年的2.05万元分红款给了我。但今年以来,这笔分红款又没了,他们跟我说法院判决的只是3年的。”罗继林说,“既然我已经是土桥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组就应该每年按时给我发放年终分红,而不应该法院判给多少年就只给多少年。”

  得知此案后,昆明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决定无偿为罗继林辩护。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春(李春博客,李春新闻,李春说吧)光对记者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规定“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李春光认为,村委会作出的“没有在本村居住生活就没有权利进行分红”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是对享有分红权利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但是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刚刚实施的物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春光说,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等于在法律上为被村规民约侵犯了合法财产的村民提供了救济途径,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权办法。”

  相关评论:“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权利隐喻

  唐俊

  像观望所有第一次出轿的新嫁娘一样,媒体、民众以及所有的利益攸关者,都开始向新实施的物权法行注目礼,但稍有“异样”的一点是,各地层出不穷涌现的所谓“首例适用物权法案例”,似乎表现出了一种比其他新法实施之初的“第一次亲密接触”更大的热情和期待,假使没有黄金周公休日的天然阻挡,可以想见这诸多的“第一次”可能会来得更早一些。

  想起何其芳先生《预言》中那个著名的诗句片断:“你将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到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我并不怀疑这各地的“第一例”真要执著于谁是最正宗的“首例”,但至少可以肯定,较之慎重的何老前辈而言,这些急急地手执了物权法刚刚赐予的尚方宝剑的人们,其步态,其心情,其诉求声张之欲望,肯定是不止于“怯怯”的,而其声势也定然的不是什么“空寥的回声”。

  似乎没有哪一部法律走入实施时,遭遇过同样的“躁动”,它一改以往民众与新法“第一次接触”时的矜持与造作,相反,代之以理所当然的“拿来主义”。这许是物权法的遗憾也是它的幸运:遗憾在于它未早些面世,而幸运在于它“久旱逢甘雨”式的终于来临。

  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它的实施无疑将意味着所有先前曾在酝酿中、分娩中的抽象观点、取向、价值的常量纠葛,会随着个案权利、义务的变量代入变为具象利益的真实博弈,而一种最直观的功利主义法律成败与效益讨论也将在第一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主题。

  所以,诚实而言,但凡真实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其实总有人“怯怯”,也总有人“冒失”的,理智与情感间的进退取舍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其实也是一个同样的命题:它适用吗?它会走样吗?它能真正解决问题吗?

  恐怕没有人能先验地给出答案,但有一点似乎可以确定,那就是,期望“笨拙”的法典化制定法能事无巨细地适时对所有的社会诉求进行反应,恐将成为奢望,而走样、遗漏,甚至遭歪曲,也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部法律走向实践的部分现实图景。

  但是,我们似乎不用悲观。冯象先生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惟有走样,才能批判;才能变批判为支配,让被批判者和批判者一样视法律为权威,使法律成为那些支配并充斥着生活现实的各种权力关系的象征。”

  这也许是我们与物权法“第一次亲密接触”的最合理愿景。

 

 浙江《物权法》第一案昨在青田立案

一直以来,一幢楼房的房顶及房顶的晒台往往被顶层住户独占,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楼下住户有怨无处说。但是自从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青田一幢房子的住户就以此为依据,就房顶及房顶晒台的所有权与顶层邻居打起了官司。

10月10日,青田县鹤城镇花园路9号4幢1楼-6楼的16户住户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判令7楼的3户邻居交出通往顶层的钥匙,保障全体住户对房顶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青田法院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这是《物权法》实施后,我市受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

记者了解到,该幢房子是房改房,在房改前,由青田县邮电局出资在房顶修建了晒台,由该楼住户共同管理和共同使用。今年上半年,7楼的3户住户在7楼楼梯口装了铁拉门,隔断了其他住户通往房顶的通道。原被告双方也承认了这一情况,但对于房顶及房顶晒台的所有权双方却各执一词。10月10日,该幢房子的16户住户就是以《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将顶楼的3户住户告上了法院。

扬州一天立三案

  自己家拆了旧房,准备修新房,却遭到邻居一家的阻挠。昨日,邗江的王先生来到法院状告邻居夫妇,要求依据《物权法》排除妨碍。

  据了解,由于《物权法》10月1日实施,正逢国庆节假日,因此昨日才真正是市民依据《物权法》打官司的第一天。据有关方面统计,到昨日下午,扬州市基层法院一共受理了至少三起物权法官司,分别是两起排除妨碍,一起物权变动纠纷。这三起物权法官司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出,物权权属纠纷、物业纠纷将是市民依据《物权法》积极维权的主要部分,预计行政执法纠纷官司也会成为热门。

  据分析,随着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涉及物权的诉讼会掀起一个小高潮。如物业纠纷的诉讼会大大增加,因为过去的物管与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所以目前前者大都是以一种“高高在上”姿态管理着业主,对其物管费的使用也是暗箱操作,无须向业主透明,而《物权法》实施后,业主成了随时可以将物管炒掉的“雇主”,而物管成了拿钱替业主服务的“受雇者”,物管要是再想随心所欲花雇主的钱或是只收钱服务不周到,那其肯定会成为被告。(吕世杰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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