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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高级工程师,国内较早的物业管理专业硕士,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咨询工程师(投资),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方面的实务研究与实践,近年来在专业刊物发表相关论文二十余篇。
    
    在物业管理领域他主张,业主大会的运作应该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业主大会运作中的指导、监督作用。2003年11月,创建国内第一个专门为业主、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咨询机构,为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现为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科教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会员、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专业委员会执委、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上海市湖北商会理事、四川大学上海校友会理事、HQ老总互动圈理事、和谐社区沙龙秘书长、中国业主大会研究会秘书长、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021-50904115,18621185286
    savanture@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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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以此为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吗?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催讨吗? (2005-11-22 11:05:37) [发送到微博]
68、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以此为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吗?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催讨吗?
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者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以行使抗辩权。
如果物业管理费用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管理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拒收部分物业管理费的除外。(沪高法民一[2002]6号)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应该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意见,提请物业管理企业纠正错误,改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少交或不交相应部分的服务费。情节严重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议,经业主大会表决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七条)
所以,业主委员会具有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职责,但是业主委员会没有代替物业管理企业催讨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垫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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