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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杨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纠纷网首席律师。
    
    自1992年起在检察机关长期从事侦查监督、出庭公诉、反贪侦查和综合法律业务,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被评为优秀政法干警,多次立功受奖。
    
    自2001年起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系该所合伙人。先后担任过多家大型公司、高科技企业及重点项目的法律顾问,为多家房地产公司、集团公司等提供过房地产项目转让、收购,建设工程合同、质量纠纷,房地产项目融资、股权收购,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成立项目公司等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并办理了大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如2003年代理的女大学生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胜诉标的额近120万元,作为经典案例被《京华时报》跟踪报道。2006年代理的《千手观音》舞蹈作品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杨明律师始终坚持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善于运用理论解决实务问题,先后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房地产》、《中国房地产金融》、《中华工商时报》、《北京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100余篇,并就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杨明多次接受过北京电视台、中国房地产报、京华时报、新京报、住宅与房地产等媒体的专访,著有《婚恋中的房产问题》(法律出版社出版)和《赢在庭外-诉讼策略的案例实证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杨明律师2005年6月被《法制早报》评为“中国律师风云榜”上榜律师。现被《建筑》杂志聘为热线律师、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聘为驻海淀区看守所法律服务特聘律师。
    
    杨明律师长于公司、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及诉讼法律业务。在诉讼方面,杨明律师拥有控辩双方的法律从业经验,尤其长于经济犯罪案件和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16层A座
    邮编:100080
    电话: 010-62684688-806,13311388156
    传真: 010-62684288
    E-mail:prlaym@163.com ,yangming@whlaw.cn
    中国房地产纠纷网:http://www.fdcj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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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中的房产问题32:父亲出资购房后儿子负担月供款的,在父亲过世后该房产应如何在兄弟姐妹间分割? (2007-5-29 11:27:15) [发送到微博]
【情形32】父亲出资购房后儿子负担月供款的,在父亲过世后该房产应如何在兄弟姐妹间分割?
【案例32丁杰和丁霞是兄妹俩,俩人均已成家。丁杰夫妇携子和父亲老丁居住在一套狭小的标准租私房里。眼瞅着孙子到了入学的年龄,为了改善孙子的学习条件,老丁拿出自己积蓄的15万元作为首付款,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三居室。房屋总价是60万元,老丁掏了15万元的首付款后,每月2500元的房贷月供款由丁杰夫妇负责交纳。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年底,老丁因病过世。原本和睦的兄妹俩,开始为老丁购买的房子争执不休。妹妹丁霞认为,房产证上既然是父亲的名字,该套房产当然属于遗产范畴,应该由兄妹俩共同继承,她应分割房子的部分产权。而哥哥丁杰则认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一直是由他来承担的,当初购买商品房也是父亲的自愿行为,何况房子的月供款也一直是由他在承担。因此,该房产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妹妹没有权利分享。问:该套房子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首先,该套房产属于遗产。由于该套房产系老丁贷款购买,且房产登记在老丁名下, 因此该套房产的所有人是老丁,在老丁去世后,应作为老丁的遗产处理。
  其次,丁杰支付的月供款应区别情况确认是对老丁的赠与还是借款。老丁贷款买房后,其与银行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虽然老丁每月应当向银行交纳的月供款是由丁杰支付的,但由于银行的债务人是老丁而不是丁杰,因此只能将丁杰每月支付的月供款作为其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赠与或是借款来处理。具体是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需要丁杰来举证。
如果丁杰能出示相关证据,比如父子之间的协议、声明或与其兄妹均无利害关系的亲属证词,证明每月2500元的月供是其借给父亲的资金,则丁杰已经支付的月供款总额就应该作为父亲对丁杰的债务来处理。此时,被继承人老丁除了一套房产的遗产外,还有两笔债务,即对银行的房贷债务和对丁杰的债务。在遗产分割中,可将父亲老丁的首付款15万元减去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总额后,再将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兄妹俩人合理分配。
如果丁杰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表明其已经支付的月供款为对父亲的借款,则部分款项应作为儿子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赠与。此时房产仍为遗产,但被继承人老丁遗留的债务仅为对银行的剩余债务。
  最后,该套房产是由兄妹俩人平均分配,还是采取不等量分配由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不同于其他遗产,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分割,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在这方面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考虑到丁杰一直和老人居住,对老人侍侯较多,且丁霞另有居所的实际情况,法院在确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后,一般会判房子归丁杰所有,但丁杰应给予丁霞相应的补偿。如果确认丁杰已支付的月供款是对其父亲的赠与,此时丁杰需拿出首付的一半即75000元现金加上已支付的月供款的一般补偿给丁霞。如果确认丁杰已付的月供款是对其父亲的借款,则丁杰需要拿出首付款的一半即75000元再减去已支付的月供款总额的一半补偿给丁霞。
 
【杨明律师提醒】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家人共同购房时应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各方应在书面协议中就房产出资人、出资金额、房产登记人、各自的产权份额、按揭贷款的申请人、月供款的承担与支付方式、装修费用的负担、各方存在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做出尽可能详细的约定。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发生矛盾而导致亲戚反目。
(以上内容选自杨明律师所著《婚恋中的房产问题》一书(2007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附该书简介:
结婚不成房子怎么办?结婚后如何买房?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诸如此类问题,很多人迫切地想从法律上找到答案。为此,《婚恋中的房产问题》一书由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专业律师杨明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提炼出了各种情形下房产争议的处理方式。本书在每种情形下,分别设置了《具体案例》、《分析解答》、《律师提醒》、《律师支招》、《文书范本》和《法规速查》等栏目,以案释法,不仅给出了问题的答案,更通过律师的提醒和支招,增强了读者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读者做到一书在手,心中无忧。作为我国首部详细阐述婚恋中房产分割法律问题的专著,本书不仅可成为普通读者的工具书,亦可供广大法律从业人员借鉴,并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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