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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购房入户须知(入户指南)—转贴 (2007-8-25 1:01:54)
凡2004年7月30日(含当天)前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 [2002]55 号 ) 文件规定,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户。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属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合资购买同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
凡2004年7月30日之后在我市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75 平方米以上 (含75平方米)的,允许办理入户手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户,已经计生部门处理、且购买的商品住宅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的,允许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购房入户人员的范围为:业主本人、配偶和18 周岁以下(含l8 周岁)子女 (独生子女、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无违反计划生育户,迁入业主占该套商品住宅份额的面积必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含75平方米);违反计划生育户,所占房屋份额的面积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
一、人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属一房多业主的要附齐所有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地产权证》权属来源时间或《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日期不能证明属2004 年7月30日( 含当天)之前购买的,须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房屋权属来源时间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均不能证明是2004年7月30日(含当天)之前购买的,购房业主需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证明是2004年7月30 日(含当天)之前购买的,可按《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 [2002]55 号)的规定受理报批);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 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地街道(镇)计生部门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购房入户政策迁入人员范围的50周岁以下成年人员均需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只申请未成年子女迁入的,查验其父 母计划生育情况);
5、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立户的证明;
6、一房多业主的,需提供各业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及同意其中一方入户的协议;
二、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 备 齐所需资料后 , 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三、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迁 出地派出所发调查函 , 回函后2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家庭户口簿》工本费每簿 10 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 (1) 函 [199457 号;
粤价 [1996]238 号。

自动查询:16833999
咨询电话:(0756)8640946
投诉电话:(0756)864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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