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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兰天
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职位:合伙人
访问人数:515194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兰天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中小企业与私营企业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特邀高级讲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创始总版主;
    深圳市律师协会杂志编委;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
    深圳房地产律师团团长;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理事。
    
    先后担任人民法院法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高管、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2年;
    特别专注房地产开发律师实务,率先介入商业地产律师实务,并有志在城市更新法律服务方面有所作为。
    
    电话:0755-83511920
    手机:13600412868
    传真:0755-83679694
    邮箱:lawyerlan@qq.com
    Q Q:454511696
    
    部分客户列表: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洲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科利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深圳市草莆清水河股份合作实业公司
    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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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深圳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送审稿)修改建议 (2009-4-8 11:28:44) [发送到微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原文再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修改内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修改理由】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及合同交易的基本原则。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中,公平原则更能有效地避免房地产开发商、经纪及估价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立不平等交易条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开销售)

【原文再现】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公开销售,并公示销售价格。

【修改内容】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公开销售,并按规定公示销售价格。

【修改理由】

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销售,可以有效地防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现象发生;

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时间公示,尤其要防止、限制短时间内恶意提价或压价,遏制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哄抬房价、恶意竞争行为,并维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规章依据】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 

第四十条(市场检查)

【原文再现】主管部门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修改内容】

主管部门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受理经证实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修改理由】群众举报、投诉是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见方式,不可或缺。

【法规依据】《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第三条第(九)款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三)款

【原文再现】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修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修改理由】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的统一实施,对近年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各自为政、各家经纪服务合同五花八门,导致法律纠纷丛生的现象作用明显。而“可以”的表述为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示范文本制定的职责找到了借口。 

第四十五条(业务相关信息的取得和保密)

【原文再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

【修改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

【修改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委托人除与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商业秘密外的个人隐私,如家庭情况、婚姻状况、个人收入、职业背景、联系方式等与委托人私人身份有关的信息。如个人隐私不予明文加以保护,则可能会造成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会造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混乱。

【法规依据】《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保守秘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

【规则依据】(参照)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

第四十八条(自行交易)

【原文再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自行购买、承租受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修改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自行购买、承租受托的房地产。

【修改理由】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如果可以自行购买承租受托的房地产,就可能导致其受利益的驱使,利用工作之便和行业优势恶意压低受托房地产的综合价值,有意误导和诱使委托人做出错误判断,对购买、承租后的房地产又故意夸大其综合价值,损害受让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

同时,允许作为中介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购买、承租受托的房地产,违背了其独立、公正的职业精神,对其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职的原则造成冲击。

在现实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往往利用工作之便和行业优势,大量购买或承租受托的房地产,恶意炒作、哄抬价格、扰乱市场,对市场泡沫的推高起到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作为真实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法规依据】(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五十三条(人员行为禁止)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

疑似笔误,归类不当,应当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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