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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兰天
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职位:合伙人
访问人数:515177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兰天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中小企业与私营企业协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特邀高级讲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创始总版主;
    深圳市律师协会杂志编委;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
    深圳房地产律师团团长;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理事。
    
    先后担任人民法院法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高管、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2年;
    特别专注房地产开发律师实务,率先介入商业地产律师实务,并有志在城市更新法律服务方面有所作为。
    
    电话:0755-83511920
    手机:13600412868
    传真:0755-83679694
    邮箱:lawyerlan@qq.com
    Q Q:454511696
    
    部分客户列表: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洲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科利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港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深圳市草莆清水河股份合作实业公司
    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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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也说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8-4-10 10:43:11) [发送到微博]
  阴阳合同之所以风行二手房市场多年,买卖双方恶意逃税是显而易见的,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默认、纵容毋庸置疑。政府主管部门这几年在防止逃税漏洞方面作为不少,如实行二手房合同网上统一下载,出台房屋交易价格统一评估系统,但阴阳合同现象并未完全绝迹。
 
    阴阳合同的关键是现售合同上的价格与二手房合同上的价格不一致,往往是前者低于后者,以达到买卖双方逃避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但是,是否只要价格不一致,就可认定合同无效?本律师个人认为不应草率下结论,作为司法判决更不应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不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及诉讼动机及判决后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阴阳合同除了在交易价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外,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般并无违法之处,根据《合同法》第56条关于“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另外,从积极促成合同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考虑,应当确认合同有效,而价格条款无效。
 
有的法院及仲裁机构简单地将这类合同整个判定无效,是对《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曲解,不对交易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审查,更不对起诉一方的诉讼目的进行甄别,也未考量判决后可能引起的撤销银行按揭,撤销房地产证过户登记诸多程序,以及与产权登记部门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冲突等问题。
 
    更有甚者,在价格上涨时,卖方多以合同无效要求撤销交易,以图高价另卖;房价下跌时,买家多以合同无销要求撤销合同,以规避价跌风险。如果简单地判决合同无效,法院无疑为这些不讲诚信、视法律、合约为玩物的人大开绿灯!
 
    因此,阴阳合同只有价格条款无效,整个合同不应轻易判定无效。至于如何对逃税行为予以处罚,应由税务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研究制定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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