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房屋降价补偿—利人利己的情理行为 (2008-4-1 10:12:49)
 
□降价补偿没有法理依据
显然,房屋降价销售,即使导致前期业主房屋资产缩水,开发商并无一定给予这些业主补偿的责任。因为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的价格约定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贬值风险和升值利润均与开发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降价补偿有例外情况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有权在付出一定代价后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则业主在房屋降价缩水的情况下,可以在支付了一定代价(如3%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房。但这是特例,必须有约在先。
 
□退房并非都因降价
事实上许多退房现象,是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延期办证、质量问题等等违约情形导致业主退房。这些退房理由合同中均有约定,在这几年的房地产官司中也经常见到,但并非只因开发商降价销售引起房屋价值缩水而退房,应当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
 
□降价补偿属个别市场行为
事实上,降价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有限,补偿的方式和幅度也有限,并不是所有或大部分开发商的普遍行为,属市场个别行为,“维权”的业主数量也有限,远比因延期交房、延期办证、质量问题这些房屋本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权业主少得多。
 
□降价补偿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运行
    从情理上讲,房屋大幅度降价,会使前期高价买房的业主遭受房屋贬值的损失,虽说开发商从法理上没有补偿的责任,但对于已经作出补偿承诺和给予补偿的行为,市场无疑是欢迎的。这将减少业主断供现象的发生,进而减少银行因收贷而导致拍卖房产严重贬值,更重要的是减少开发商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先期偿还银行贷款的现象发生。开发商不仅是为了销售顺畅、及时回笼资金,更是为了保护已经获得的“胜利果实”而不得不为之的自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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