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个人中心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
|
| 梁 刚 律 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专长: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法 电话:13825230858 E-mail:Lawyer24@163.com 个人主页http://lawyer24.tianyablog.com 祝大家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
karicarexs
wenyen
werry139
zxyx155424
热烈祝贺搜房网..
电话:13661521..
一方婚前签合同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
张生于2005年12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南山某小区商品房,并已支付首期款30万元,2006年4月开始按月支付银行贷款。2006年8月与陈某结婚。2007年3月取得房地产证。2009年2月双方拟协商离婚,但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解答: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产证上记载的时间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
2、一般来说,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在结婚前,则房屋属婚前财产,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如果在结婚后,则房屋大多属于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
3、但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是决定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确定标准。例如:在结婚前购卖,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就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本身就是由一方婚前的个人资金转化而来。
4、在结婚前购卖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在结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2、结婚前仅付首期款和部分按揭贷款。对于在结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归一方(即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对于仅付首期款和部分按揭贷款的情况,婚后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资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中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首期款和已供银行贷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例)归一方(即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该房屋增值部分中剩余比例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 您现在发表的是匿名评论。 | ||
| 发表评论 | ||
| 昵称 | (您可以在此修改昵称,不超过20个字符或10个汉字) | |
| 内容 | ||
| 评论并转载文章 分享到微博 | ||
| 搜房用户可以先登录再评论 | ||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