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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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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姓名:秦兵
电话:010-65885588
城市:北京
个人主页:www.qinbing.com
我生于1967年,祖籍山东省德州;1989年7月(不是6月)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获得了工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化工企业从事了两年多专业技术工作,车间里做的都是很具体的技术事务(包括每天8点擦拭水泵),工作与法律没有任何关系,但这些具体的工程操作,使我对施工质量造成的介质泄露、人员伤害有了极深刻的认识。
1995年由于偶然原因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做了一年的助理,当时并没有想到要将律师作为终生职业,做助理的报酬就是每天一顿午餐,所以晚上下班后我还要去挣讲课费来维持生计。
1997、98年初我开始对房地产案例进行总结分析,由此对中国、特别是北京的房地产预售制度进行了研究,此时我将每个案。。。
    现在主要从事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及征地方面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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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十点看法和建议 (2011-6-13 15:24:25) [发送到微博]
    1、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

  评估机构需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那么规定的时间是多长时间?一周还是一个月?这个规定的时间是否经过科学计算得出,否则“由被征收人来进行选定评估结构”的规定就是徒有虚文,最终还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决定评估机构的产生。

2、“征收范围较大”:

征收范围有多大才可以由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职责呢?如果这个范围界定不清,必然导致多家评估机构互相掐架,房屋征收部门也会借此做文章,无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人选定:

当评估机构确定后,为何不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成为委托人,而只是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呢?此时置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于何处?

4、转业务限制:

当现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确定后,不得再将评估业务转让给他方评估机构,这从承接业务主体方面限制了评估机构的随意确定。

5、救济的限制:

该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这样的固定性表述,直接强调了评估的最终目的,暗示最终的补偿结果或者是房屋置换都以此评估结果为依据,使初始评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不可撼动行,如果被征收人拟再行提起异议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6、违建界定:

第九条第三款提到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也就是一般老百姓说的“违建”,该办法说“按照市县政府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这个规定实际上不但没有保护被征收人关于违建的权益保护,反而为政府违法行政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7、见证人制度:

当被征收人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时,给予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请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做见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被征收人对于征收结果不满意,也有可能因为第三人见证而被最终确定,而这个第三人的资质选定除了无利害关系,没有其他限制,很有可能第三人被某方操控,这个时候前面提到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呢?

8、其他征收补偿的标准:

14条第2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的装修价值、机器设备以及物资搬迁,或者停产停业补偿数额,如果在协商的基础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那么确定这部分数额的依据是什么呢?如果没有明确依据,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其他的征收补偿数额具有客观公正性?

9、评估结果异议的补救措施:

被征收人如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几种补救措施:

一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此时的复核机构依然是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是如果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试想,让原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的结果怎么可能会有变化呢?另外,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政府建委或者房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试问此时的“专家鉴定”的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性?为此足以见得前两点救济仅仅是法律文字的堆积,对于现实问题根本无法直接解决,最终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可能还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即便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也需要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来决定专家组成员。而不能由相关政府部门独自组织成立。

10、评估费用承担:

本办法中提到了评估的委托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担任,同时又规定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评估和鉴定费用,那么谁付费就可能导致评估机构听谁的管理和控制,这样的话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性。如果评估结果无法达到客观真实,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就依然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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