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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跟“小产权”没完没了? (2011-5-13 8:00:13) [发送到微博]

                                                            法制晚报评论员  蒋举
    法制晚报5月9日发表评论员文章“有一种新房源,还是叫‘小产权’”,见报之后很多读者和网友都表示关注,也有人直接问我们:为什么媒体总跟“小产权”过不去?

    文章介绍,近来有很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项目打出广告,称自己是“国家批准的70年产权、具备全部合法手续”,购房人问起是不是“小产权”,回答“是一种住宅新形式”。

    北京市住建委牵头试点的集体土地房屋租赁,旨在推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租赁房市场化运作,一方面解决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居住问题,同时又增加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收益,原本是一个北京市首创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却在这里被篡改,被一些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项目所利用,将原来简单的小产权销售,披上“租赁”的外衣,貌似合法,其实潜在的风险更大。

    小产权项目堂而皇之开放售楼处,将“销售经理”或“置业顾问”改成“招商代表”或者“招租顾问”,在房屋没有建成前十几个月就开始预售,他们称其为“预租”,所签订购房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只不过权利义务均是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模式履行。

    读者和网友对该文章的评论,一般有两个方向性的“极端倾向”,一种是走法律思路,说小产权就是不许卖;另一种是走经济思路,说小产权抢了商品房“饭碗”,于是有人跳出来阻挠,因为是利益所在。

    笔者这里继续站在否定小产权交易(租赁)的角度上发言,为的是维护购房人利益。

    日本地震引起海啸,很多人并不震惊,但却对引起核电站泄漏疑问重重:一个经常“晃悠”的国家,屋子都不会震塌,反应堆怎么会“散架”呢?

    全球房地产市场经常“晃悠”,中国人对房价涨幅过快没有精神准备,甚至后悔投资量太少了耽误了赚钱;美国人对一夜之间次贷危机发生也没有准备,出现了“一美元出手”卖房还债的情况。

    小产权房的销售,在没有法律没有规定交易程序之前,它的买卖除了违法,更多的是给老百姓带来风险。曾经出现过的“宋庄农民告画家退房案”家喻户晓,原来画家“买”了农民的院子价格不低双方都高兴,谁知道城市建设如此之快、房价如此之高,那年“买房”的钱现在不值多少了于是打官司说合同无效。法院说,确实无效。

    今天还乐于为小产权辩护的人们,谁能保证不会发生土地方也因为利益原因几年后变卦,退你几个钱房子收回你无家可归了?

    我们憎恨高房价,但是主张“小产权上市,拉低商品房价格”的人们,可曾知道这就有如“放出毒蛇消灭老鼠”的办法一样,是非常危险的。

    现今被小产权广泛使用的手法是“租赁”,既然市里面想搞“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租赁房”,那我就租,这样就怎么看都像合法的了。

    其实不然,这种租赁的合同,还不如原来小产权的购买合同呢。“购房合同”规定了花钱的人是业主,租赁合同却规定了你花钱,但村委会是业主,你说你的权益何在?

    小区里种几棵树你没发言权;居委会、业委会开会你可以听但是没有投票选举权,你还能通过什么渠道传递你的声音?说严重点,假如人家想拆了你住的房子盖影剧院,书记、村长和会计仨人开会就能定,不必通知你,因为你只是房客。

    我们跟“小产权”没完没了,是因为有很多百姓还不清楚保护自己的权益,别等到真“晃悠”的时候,你埋怨我们没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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