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房养老”可行性分析
传统的住房制度无视住房的商品性,住房没有被看作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消费资料,即在工资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住房消费部分。本应纳入工资的住房消费资金却转入利润,变成财政收入和企业留利;不得不新建住房时,再从财政和企业留利中筹集建房资金;住房也没有作为消费资料进入商品交换领域,而是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但是事实上,国家和单位只拥有有名无实的所有权,而居民则拥有有实无名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住房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应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建立以私有产权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主要分为住房存量和住房增量两部分。住房改革也就有存量改革方式和增量改革方式之分,即通过“出售”的方式推动存量公房的私有化,逐步取消无偿分配公房制度;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储蓄制度、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以及安居工程推动增量住房的货币化、私有化。通过稳步改革,目前我国私有住房占城镇住房比例已超过82%。目前存量住房以基本消化,我国的住房商品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绝大部分的普通居民将通过私人购买的形式获得住房。2005年的数据表明,我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比例已高达94.3%。
商品化住房兼具消费性和资本性,住房商品市场也具有多个层次。在一级市场上,住房商品供给者和需求者按市场法则等价交易。住房需求者购买房屋如只是为了满足起码的个人生活空间的需要,住房只是一种和普通商品没有两样的消费品。但如购买者将房屋用于出租或在二级市场转让以获益,住房就表现出资本品的特征。住房作为资本品的基本特征,就是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让渡时可以分割。传统的住房制度下,住房仅仅作为消费性资料,只是满足人们生存和舒适居住的需要。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住房是否完全产权并不很关心,只要求正常使用权即可。因为这两种权利的效力就等同于完全的所有权。今天的住房已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品活跃在市场经济舞台上,成为资本品的前提之一是住房成为所有权资本。
实际生活中,住房的双重属性往往不能截然分开。居民在其工作期间购置房产,目的可以是单纯为了居住;年老时则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房产或其他形式获得收益。这正是“以房养老”得以实现的前提。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住房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购房者拥有了完全意义的住房产权,包括住房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支配、处置、收益等权利。这就使居民的“以房养老”具有了法律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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