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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海的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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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平乐·北方慧谷
    北方慧谷,智者同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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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运筹帷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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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降价开发商理应赔偿 (2012-2-5 19:37:47) [发送到微博]
    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留下来一个巨大的漏洞,即对侵权、违规行为未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行后,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逐渐发展到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许多开发成本转嫁给了购房人。
    现阶段,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一些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起部分已购房业主的不满,其中大部分为期房购房者,他们购房款、或者部分购房款已经交了,开发商并没有给购房者提供实物房屋,只是买了“期房”,也就是未来的房子。由于房价大幅度降了,将来他们和别人一起获得实物房时,势必要比别人多付许多钱。这合理吗?恐怕没有购房者会对这样的事想得通。
    购买期房的人,应该说提前给开发商支付了买房款,为开发商投资作出了贡献。这些购房者,可能实际购买的是自己支付的钱盖起来的房子,可是却要比后来的购房者多花购房款。这怎么说也不合理,也显得开发商没有良心,恩将仇报。
    不错,购买期房者,事先也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要求补偿和“退房”就是毁约,是违背合同法的行为。但是,购买期房者之所以毁约,是因为开发商“毁约”在先——人家买期房,是因为开发商承诺可以获得价格优惠,现在人家不仅没有得到价格优惠,甚至还要比别人多付款,开发商不是毁约在先吗?既然开发商可以毁约,那么买期房者也可以毁约。
    而且,从保障消费者利益来看,任何没有实物(实际利益)做保证的生意,都是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交易(比如降低房屋的交付标准),本来就存在不合理性。因此,许多国家禁止开发商交易期房,必须是同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房交易。我们既然允许期房交易,那么也必须有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所以,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参与期房交易,需要承担一定市场风险,这很正常。但不能够只让消费者承担风险,开发商却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这不公平。既然开发商卖的是期房,也要承担期房可能遇到的价格变化,谁让你不是做实物交易呢?购买期房的消费者,不仅应该享受降价后的价格,而且还应该享受原来开发商承诺的购买期房的优惠幅度,这样才公平,才算开发商履行承诺。这些购房者所享受新价格的待遇,已经获得住房实物的购房者不应该享受。因为那已经完全成交,和购买期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实物交割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跌价的损失当然是由购买者承担,但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发生跌价损失,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也许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未交割前发生损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担的吗?其实二者性质完全是不同的,期货本来说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在投资之前交易规则已经明确告诉投资者其中的风险,而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的话发生损失理应由投资者承担。而房屋预售,既没有明确告之其中的风险,又没有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并非是投机行为,所以期房预售不能同等于期货买卖。房产的预售和期货交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来。
    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降价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价的损失应该全部由开发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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