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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弊大于利! (2010-8-18 7:20:09) [发送到微博]
    每当政府出台新政策,我的手机就会响个不停,国内十几大房地产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的主流媒体会不约而同的采访发问,我无奈接待之中也有几分自豪:是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客观公正的处事原则,赢得了相对权威的话语权。意外的收获是:这使我在第一时间内能够洞悉政府政策导向和媒体态度,而且我也深知凭我个人资历而言没有这么高的行业威望,而当我被视为能够代表身后中经联盟上千名房地产职业经理人时,我的表态就举足轻重了。

    这不,继青岛、石家庄、武汉之后,北京有可能在今年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办法,而且部分房企已经拿到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经开始征集意见,如果不出意外估计几个月后就会实施。

    在国家明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基调下,在中房协不得不收回“建言中央暂缓出台楼市新政”的戏剧性场面后,敏感地区北京市出台的任何楼市新举措,马上就会牵动全国楼市这根敏感神经。新举措后买房者会关心房价会不会降?而已经在调控重压下的开发商,则害怕“有一颗传说中的稻草”会落下,压垮疲惫的身体。

    《暂行办法》明确了几个关键条款:

1、今后房地产企业申报项目总投资(即重点监管资金)、用款计划及监管银行,将成为建委核发销售证的前提条件。

2、预售资金将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企不能直接收存。开发商使用预售资金时,则需要申请,并经过监理部门确认。

3、房地产企业不能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而是由购房人到监管银行付款或通过专用POS机刷卡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已收定金、按揭贷款需及时转入监管账户。

4、开发商有关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用款计划需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以确认,分为基础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登记申请四个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用款额度不得高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每个资金使用节点只能提出一次用款申请。

5、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我了解了这些严格的监管规定后,脑袋“嗡”的一下,强烈的意识到:这些意在规避开发商“卷款潜逃”风险的监管条款实施后,会极大地改变开发商就有的运营模式,给已经紧绷的资金链套上沉重的枷锁。我分析它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楼市,而且综合利弊得失,我认为总体上弊大于利,建议暂缓实行或适当放松监管标准:

1、在银行贷款审核日趋严格的情况下,预售款的专用将对集团性规模企业的资金调动设限,从而提高资金成本,无异于设阀门阻断血管。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从国家统计局今年1~7月数据可以看出: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本年资金来源中,贷款总额7539亿元,增长29.3%;定金及预售款9356亿元,增长30.3%,定金和预售款不仅在金额上远远超过银行贷款,而增长速度也快于贷款。换句话说:开发商依赖预售款的程度远远高于贷款,而贷款在新政后已经被严格限制,莫非:真的要下狠手断掉开发商血液。

2、预售款新规将加大开发商资金成本,吞食开发利润,影响开发商发展。

    开发商干的是资金密集型买卖,需要资金支持,这是血液。即使是最合算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在7%左右,其它的融资方式甚至高达13—15%,而绝大部分开发商不会只做一个项目,甚至所有上市公司的业务也不只局限在一个城市,企业往往会采取“将预售款在集团内统一调动,避免闲置,多余资金用于拿地、开发新项目,至于工程用款,按照计划“收支两条线”回拨”的方式给予保证。

    加强预售款管理后,这个项目存着钱不让用,那个项目发展要靠“高利贷”,其影响不亚于将企业全部自有资金费率提高7-15个百分点,而这个比例可能就是开发商利润。换句话说:本来盈利的项目,不赚钱了;甚至,没钱再去拿地了。公司规模越大,资金量越高,受影响也会加大。

3、监管过度就会涉嫌违反《企业法》。

    政府官员喜欢出台“亡羊补牢”式的法规,因为这可以体现“执政”水平。但孰不知,企业生存发展何其之难。在有些人眼中,开发商拿着暴利,干着一本万利的买卖。但在我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黄金发展期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半计划经济式的保障房时代,这个时期,开发商的发展空间被压缩,生存空间大大变小,企业经营风险加剧。

    况且:《企业法》明确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只要企业不违法,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就应该受法律保护。你通过权力监管了企业资金,企业经营大大受限,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亏损了,你舒服了!干脆,收归国有,政府全管了得了。

我的建议:

1、 资金监管条例不要急于实行,发布政策切忌因噎废食。

    据我了解,天津南开区曾有过一个“永基商城”,老板携款潜逃,坑了无数百姓。至今,天津还有因为开发商幕后官员出事,项目烂在那里的事情。而在北京,已经很多年没有出过类似事情。

    这得益于中国法制环境日益健全,当然,也托福这几年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开发商老板也是人,除非他隐藏于幕后,否则倾家荡产的铁窗生涯,不是他们所追求的。携款潜逃,没有巨大勇气,没有开发商敢以身试法。

    所以,法律的事情,法律解决!建委操什么心?劳民伤财不说,苍蝇没打着,弄翻了饭碗,因噎废食,得不偿失。再说了,银行贷款不良率还允许有千分之几呢,怕什么?监管就不会出事么?

2、 分级处理、适度监管为上策。

    刚才提到了《企业法》,我觉得司法大于行政,对于合法的政府干预,企业没说的,“一个人感冒、大家全吃药”,未免太武断。

    所以,我建议,对房企应该分级处理,适度监管,采取差别化政策

A、  对上市公司,无需监管。

    证监会在监管,监事会也在监管,股东们放心的在投资,人家监管责任很明确,况且上市公司即使一个项目出事,他有能力负责。建委就别操心了。

B、 对具有一定开发面积,资质在二级以上,有成熟开发经验、银行资信在4A级以上的企业,只适度监管五分之一的工程资金就可以了。

    为什么是五分之一?企业自有资金买地,建安费用只占五分之一左右,干嘛全监管?或者只监管到竣工验收,到这时候没任何风险了,干嘛到产权登记呀,多此一举呀!

C、 对于资质三级以下,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开发经验不足的企业,这才需要监管,但也要适度。

    老板理论上才有可能卷款潜逃,但即使如此,预售资金监管一半足够了,也给他点发展空间吧。

D、  最后,说个不是笑话的笑话的简单易行解决措施:“不就是怕开发商老板卷款潜逃吗?干脆,像政府官员一样,只要你是房地产老板,列个名单,通知公安边防检查站,限制出境不久结了,干嘛兴师动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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