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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管再次加大力度。国税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始征收,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取得、转让和建设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对比,税率分为30%、40%、50%和60%四个级别,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不过,自从开征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一直实行“预征制”,即: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避税,采取囤地和捂盘的措施,待价而售,无形中助推房价的上涨。
国税总局昨天要求,各地应通过科学和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知明确表示,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此外,国税总局要求,各地有针对性地选择3至5个定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国税总局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和“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是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事实上,今年出台的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都提到要加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5月2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这被不少业内人士理解为近期楼市“从紧”的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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