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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雷律师
单位: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职位:房地产律师
访问人数:650288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电话:13661521032
    Q Q:963456265
    博客:www.zhangleilvshi.cn
    网站:www.zhangleilvshi.com
    单位: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1601室
    更多介绍,请百度 :上海张雷律师
    职业理念:
    1核心价值:诚实,荣耀,勤奋,专业。
    2市场定位:专注房地产法律,有能力解决各类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的专家律师。
    3执业底线:不曲解法律,做最真实的法律判断;不唯利是图,提供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4执业目标: 用心打赢每一起案件,立志成为上海房地产律师的行业标杆。
    5竞争原则:以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庭经验,崇高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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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之一:继承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2012-2-8 10:39:34) [发送到微博]
 

【案情简介】

王先生父母于2011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没有留下遗嘱,王先生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该房产,该房产价值25万元。2010年10月,他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继承人转让该房屋时,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转让的房屋为个人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300000-受赠时契税7500-受赠时印花税125-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16500-转让时印花税150)?0%=55145元。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五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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