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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权利理论研究 (2009-12-18 12:21:14) [发送到微博]
在前苏联法学界则有一种所谓的“可能性说”。该说长期对我国的权利理论研究存在影响。“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趋势,你才刚刚成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真正的成功。 然而,把现实的权利等同于可能性的趋势,等于否认了真实的或权利 也就是否定了权利本身。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来,现在问题是,中国的法律研究的重点和研究的权利。 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权利进行深入的研究,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
我认为,权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支配的能力或资格。其中,根据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版权的目标,是有一颗心。 权利客体包括权利主体的思想、身体以及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和行为。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的存在形式是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的。作为存在的合法权利必须以法律规范形式 而这种规范标志着国家所允许存在的行为模式。
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强制力。换句话说,必须得到执行的版权条件。 离开了国家强制力,权利就要落空。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直接意义上说, 它表现为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有义务制裁侵权行为,以清除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障碍。
利主体享有权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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