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阶级的局限和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虽有成功之处,但失误也很多。具体讲,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法学对法概念研究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多是现象描述和逻辑分析,但是,法律,窗体的价值,其实,在以法律的概念因素 但它并未对这些因素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的重复上。
第二,综合法学对法本质的研究实际上并未真正触及到本质,才开始表面现象。 它实际上是对法的质的规定性分析较多,而对法的真正本质考察较少;它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实际上是抽象地从微观的实证法规范角度进行的,并未从整体上、从宏观上来认识法的本质;的性质和法律方面的作用 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如博登海默就赞同庞德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理论将其侧重点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阶级性方面,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样一个事实,该法是一项规例和许多团体的利益的协调。 ”
第三,综合法学认为是多个因素和价值观念在制约、决定着法律。这似乎是很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观点,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决定法的因素并非是完全平衡、功能相当的,的作用和法国的影响,这些因素中,小学及非优先重点,或任何的分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所有影响法的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指出:“我们唯一一次没有任何的君主制历史知识的人,不知道的经济条件,必须提交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还属于同一地区首位。 ”
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综合法学却囿于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有意无意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注意到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对法律的发展的其他因素。 权力关系、基本的生物事实、人类学资料、宗教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明显的理性命令,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社会分析综合法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也应当得到适当的考虑。这是一个不肤浅的认识,科学的态度,偏见 度,无疑极大地妨碍了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吸取科学营养,以深化其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
相关链接:
SpeechMagician
我们要如何实现我们的目标走向成功
你知道美国文化中冲击主流文化的黑人吗
以山脉形势为背景依托的风水宝地
奇招妙术请大笑
钾离子在代谢过程中很重要
关于肥胖症治疗指导
老板,我不是要和你过不去
有用的才是有生命力的
Convert AAC files to 3GP audio
在进行批评时切忌一视同仁
单一的、永恒的普遍价值
人名中的优良传统也岌岌可危
对自己的孩子缺乏爱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