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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法务课程
中介经纪人法律地位及应备法务知识
一、 居间(中介)法律关系
1、 中介定义:所谓中介服务,是指从事咨询、经纪和评估等项业务的活动。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即是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和评估等项业务的活动。
2、中介人法律地位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处于房地产市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独立的中间商.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咨询服务、融通资金、广告宣传和公共关系等,为买卖双方撮合成交,或者代替某一方买卖。他们的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居间或代理,如房地产广告代理、经销代理、出租代理、估价代理、抵押代理、调房代理、过户纳税代理、售后服务代理,等等。在居间活动中,付出一定的劳务,待交易促成后,按照房地产商品的成本、价格或利润,向买卖双方或单方收取规定比例或合同确定数额的劳务费性质的佣金。
(1) 独立性(主体性):介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独立的权利主体,也是独立的就业阶层,并且有独立的行业协会,具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法人资格。
(2) 中介性:主要职责:居间买空卖空,其市场行为不是实物买卖行为,而是居间行为;必须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
(3) 有偿性:在居间活动中付出一定的劳务,单方或双方收取劳务费性质的佣金。
3、中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应如何介绍情况
(2) 不介入双方的意见标示
(3) 遵守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4、中介与代理的区别
(1)什么是代理?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中介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否则,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就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其后果行为人承担。这也是代理与经纪、寄售的区别。行纪、寄售行为不要求经纪人寄售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也即自己有一定的意思标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以代理权为依据,不得超越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可以自由为意思标示。代理的这一特征之间别于居间、传达等行为,居间人和传达人只能转述委托人的意思,无权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故意,转述人不赔。代理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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