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发文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为2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政策并未明文规定截止时间。2008年12月20日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31号文),其中有两条重要的利好:一是明确改善型购房,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首次贷款政策。二是减免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时限由5年降为2年,不足2年转让的,按差额征收。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的时限由5年降为2年。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从全国层面分析,只有二套房贷政策放松和营业税减免,可能在今年年底终止。
中央的“发令枪”打响前,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抢跑”,中央“救市”后,各地纷纷出台了落实和细化措施,而且莫不添砖加瓦。
不妨以上海为例。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文件出台后,上海市连夜出台“14条”。相比中央政策,“14条”中有4条是上海新增的,而且明确至2009年12月31日止。分别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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