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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金融配套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启动东莞金融商务区建设,打造金融强市的有形载体。一是高起点规划建设一个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金融商务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优质金融机构入驻东莞金融商务区,利用集聚效应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行一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共同入驻金融商务区,使之成为金融管理中枢。加快商务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形成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各项软硬件功能,吸引新的金融机构或推动现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进驻金融商务区,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有形载体。二是利用我市被列为省科技金融试点的机遇,建设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并将其作为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的平台。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将其建设成为立足松山湖、面向东莞、服务珠三角的投融资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二)加大金融电子化建设力度,营造金融发展的技术环境。一是加强金融系统之间的信息化建设,在完善区域内的票据清算系统和同城电子转账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异地电子联行交易,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金清算的网络化打下基础。二是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化联系机制,以适应东莞市经济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加快还款电子渠道建设,规范民营企业还款行为,在金融机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四是争取政策扶持及技术支持,将东莞纳入广州、深圳与香港的票据交换系统以及深港实时支付系统,减少资金在途风险,加快区域内的资金周转速度。五是针对东莞乡镇地区电话比较普及并且使用方便的特点,大力推广应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满足部分对外交易频繁、管理先进企业的支付要求。
(三)整合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征信系统和金融交流平台。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二是通过有效的法律规范、强大的社会舆论工具,奖励诚信主体、严惩失信行为,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自觉守信经营。三是建立全市金融信息联系机制,在工商、税收、公安、海关等政府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之间搭建渠道通畅、传递高效的金融信息网络,促进信息共享,逐步构建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系统,提高信贷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融资效率。四是建立东莞和珠三角融资项目数据库,将企业的融资需求录入数据库,并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融资项目信息。五是搭建东莞市金融信息交换的平台,适时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网,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向各金融机构反馈全市规划性、政策性、动态性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双向交流。六是加强诚信道德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七是建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档案及相关数据库,依法提供金融执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强化执法力度,努力维护辖区金融秩序。一是要把金融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东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查处逃套骗汇、地下钱庄、制贩假币、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人员职务、岗位犯罪的预防和监督机制,加强重要岗位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落实对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严防操作风险。三是要充分发挥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增强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防范洗钱风险。
六、积极探索金融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一)创新融资方式,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一是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筹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促进金融业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三是积极组建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保险公司设计专门针对小额贷款的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四是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筹建东莞外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信用担保公司,为我市港、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五是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努力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服务。六是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为中小企业融资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七是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鼓励典当企业增资扩股,采用生产资料质押、动产质押等灵活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
(二)加大支持力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大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重点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二是鼓励个体私营单位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拓融资租赁、投资资金、卖方信贷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领域。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高新技术保险,中小企业保险等险种,分散中小科技企业从理论研究到新产品开发试制、再到新技术产业化这三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四是制定金融与科技相互促进的政策体系,对纳入“科技东莞”相关名单的企业适当提供利息补贴。五是积极对外借鉴经验,吸引境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出资筹建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应的产业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扶持其快速发展,积极发挥其对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争取政策支持,筹建新型经济金融组织。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试点,引进或筹建住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私募基金、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融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中小企业发展信托基金和住房信托基金等,充分利用不同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满足东莞市多种融资需求。二是根据国家政策和东莞产业发展重点,研究设立产业转型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推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三是争取在东莞市设立村镇银行,并由本土有实力的法人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吸收集体、民营、外资等多种成分参与,为农村金融提供多样化服务。四是制定和完善各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培育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良的知名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东莞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创造良好条件。五是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坚持用创新的办法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准确定位,加快发展。
(四)积极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引导民间金融发展。一是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实施监督成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民间金融活动所形成的契约给予有效保护,解决相关的纠纷和矛盾;二是结合东莞民间资本充裕的特点,积极引导、扶持民间资本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担保与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机构、农村保险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与金融业相关的中介机构。
(五)开展外汇专项改革试点,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开展外汇专项改革等试点,争取成为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试验区域。一是抓住东莞成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城市的机遇,在国家外汇管理改革的框架下,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推动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二是对于开发国外资源和市场、带动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上予以优先支持。三是鼓励商业银行巩固外汇市场优势,拓展外汇市场规模,引进和开发多种外汇市场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实现套期保值,提供可靠的工具。四是探索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试点,便于外向型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五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试点,允许港资金融机构在东莞直接向港资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六是结合东莞地区进出口业务量大、业务品种繁多、两头在外等特点,推动服务贸易管理改革,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七、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各方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完善“一行一局”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形成良性互动,严控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交叉性风险。二是要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强化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效率,增强行业监管的系统性、连续性。三是继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形成迅捷高效的风险通报和信息传递网络,增强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完善金融调控监管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一行一局一办”新型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机制。五是建立金融业信用体系平台和信用等级评定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推动城市间金融资源整合。一是加强与广州、深圳等珠三角中心城市合作,探索建立珠三角中心城市金融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深莞惠金融合作一体化,三市金融管理部门抓紧制定和实施具体规划、合作项目。二是推进区域内政府管理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完善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统一珠三角中心城市征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快珠三角中心城市经济金融联动步伐。
(三)发挥金融同业公会、协会的规范自律作用。一是大力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同业公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交流、人才培训、协助监管、改善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二是支持和促进建立健全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完善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中介机构失信惩罚体系,规范金融行业公会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在莞发展提供优惠
(一)研究出台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根据东莞经济发展重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研究出台相应资金导向优惠政策和筹措计划。二是研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办法,对购地自建办公设施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土地位置、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三是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各种行政费用、司法费用和地方税收等在事权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二)建立激励制度,鼓励金融产业发展。一是对全面依法履职、为辖区金融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驻莞调控和监管部门予以奖励。二是对服务优良和产品创新突出的金融企业、金融生态建设的模范镇(街)、金融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对在莞设立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金融机构及进驻东莞金融商务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九、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形成金融人才汇集环境
(一)加快金融人才培养,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是完善金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实战型等高级金融人才;借助国内、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优势,大力培养各层次的金融人才,引导、资助东莞高校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基地。二是制定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建立金融人才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措施。三是加大金融人才资源开发,鼓励员工接受在职教育,鼓励从业人员参加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等各种认证考试。四是鼓励东莞优秀金融人才参加香港“输入内地专才”计划,选派东莞金融业务骨干到港澳交流、培训和实习。五是支持东莞高校金融院系、金融研究部门的专业建设、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实施鼓励政策,吸引金融人才来莞工作。一是加强莞、穗、深三地金融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完善金融专才的公开招聘制度,吸引国内外金融人才来莞发展。鼓励金融企业通过设立名誉董事、战略发展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等方式建立与国外金融机构和知名国际金融专家的联系、沟通渠道。二是实行金融人才流动便利化,人事、外事和公安等部门要为金融高管人员赴港澳公务、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办理多次往返签证、申办两地车牌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提供便利条件,方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莞发展。一是大力吸引东莞金融业急需的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精通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创新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对来莞发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住房、家属调入、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便利支持,切实解决金融高管人员的后顾之忧。二是对于政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类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实行重奖,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十、加强领导协调,推动金融强市建设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健全地方金融协调制度。一是市政府成立建设东莞金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协调处理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定期召开全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建立与完善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大力推动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建立深圳、东莞、惠州三市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商和落实合作事宜,完善区域资金融通网络和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加强莞港澳金融合作,加强政府在区域金融合作中的引导作用,建立区域间金融交流合作机制,制定金融合作战略规划,积极推动莞港澳金融深入合作。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一是组建东莞市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负责人、国内外知名金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充分发挥国内外金融智力资源,为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二是完善经济金融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跟踪分析东莞市金融发展和风险动态,为金融监管机构及时进行有效监管、为地方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三) 探索新型银政企关系,完善银政企合作平台。一是改进银企合作方式,支持银行与企业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充分发挥金融信息平台作用,把银企项目综合性推介、区域性推介、网上推介以及专业化推介等形式结合起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与银行机构资金过剩的突出矛盾。二是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银行机构的考核机制,将银行机构的短期逐利动机与政府经济发展长期目标进行有效结合,建立新型银政、银企关系,力争实现双赢。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一是各镇街、各部门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新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支柱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二是充分发挥东莞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简化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手续,帮助拟上市企业妥善解决改制中遇到的税收、环保、房地产权证补办等问题;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资助和扶持企业的上市。三是通过土地出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专项补助和奖励。
(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一是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债权管理协调机制,继续发挥东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积极推动金融债权的维护工作。二是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金融债权保护、社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三是把金融生态的有关指标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并适当提高金融指标在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金融业发展及推动企业上市的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纳入各部门工作实绩,形成各部门、各镇区共同关心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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