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橋七美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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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着全款发票拒付剩余房款?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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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时失误,给购房者袁先生开具了一张全款发票。袁先生却拿着这一纸凭证,拒付剩余的30万元房款。双方由此闹上法庭。成都中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宣判,驳回了袁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30万元。 惊喜:按揭房拿到全款发票 2006年7月,袁先生看中了一套44万余元的商品房,在支付2万元定金并签订购房合同后,他决定以按揭方式购买。当年12月,袁先生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30万元。第二年6月,买卖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袁先生交纳了产权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等共计1.6万余元。可是,交房当日,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一时大意,为袁先生开具了一张金额为44.8万余元的不动产发票,明确房款已全部付清。拿到这一纸凭证后,欣喜若狂的袁先生当即从银行撤回申请贷款资料。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将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袁先生支付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 审理:袁先生的主张有疑点 庭审中,袁先生辩称,他已于2007年3月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万元。开发商则称发票是其工作人员对袁某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况产生误解出具的,袁某并未支付30万元。 法院认为,袁的主张存在疑点,购房过程中一直坚持办理按揭贷款,且款项均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惟独需按揭的款项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且其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就该款项来源做出合理解释,并在收到发票后才到银行撤回贷款申请。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因对袁先生办理按揭贷款的状况产生误解而开具发票的主张成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早报记者王了实习生安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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