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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从事民事工作多年,现为专职律师,地址:广东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大厦19楼,电话13580889856 ,QQ:634946788 |
海口周昌公寓开发商
应对涉案业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海口周昌公寓业主和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交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开发商一方迟迟不按合同约定交房,业主停止向银行还贷,想通过此种手段引起银行向开发商施加压力,银行把业主告上法院,业主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想通过逃避的方式解决问题,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判决书生效后依法拍卖了34套房屋还贷。业主在5月6日把此案反映到海南省高院。但根据此案实际来讲,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和执行,案件办理并不存在实体和程序错误,所以针对银行依据按揭贷款合同告业主一案来说,判决已经生效和执行,基本是没法改变了。业主能做的就是找开发商来承担责任,据悉:涉案房屋迟迟没有交付,当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开发商虽然承诺愿意承担包括全额房款赔偿的责任,但我认为此案中开发商不仅只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民事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比如违约赔偿的目的是在于对被违约方的救济,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惩罚性赔偿不仅要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更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同时达到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商品房司法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理之中,对于一方二卖、将出卖的房屋未告知买受人抵押等,都将承担承担惩罚性责任。这种情形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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