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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让女人哭泣是种误解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来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时间社会反响巨大,网上反应也很强烈。但我仔细浏览了很多此方面反应的文章,大多是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想当然的理解,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他们叫它新婚姻法)对女人严重不公,会让女人哭泣,对女人来说简直就是一部血和泪的法律,不明真相的读者就跟着起哄,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对此作一番浅显论述: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意见稿反应强烈的意见,我抽样统计了一部分,主要集中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大部分人认为这样规定是鼓励和支持找小三,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会导致不道德的情况更加增多。
第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些人认为:婚前个人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时,离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女性严重不公,觉得女性在实际生活中,操劳家务较多,收入较少,一旦离婚还分不到房子,会很惨;另外还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势必会让男人离婚无所顾忌。
首先,我针对第二条解说一下,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现在主要是受道德约束,法律一般不予调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这是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根据法学原理,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只要没违反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共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情况下,该赠与合同生效,一方支付该约定补偿,就是对合同的履行,这种情况下如果支付约定补偿又反悔,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支持和鼓励了找小三,因为第二条“但书”指出: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也就是说,支付一方反悔了法院不支持,但其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就得依法来判决了。这条法律在实践中其实蕴含着支付补偿一方和自己的配偶在财产上是“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夫妻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支付补偿方按约定支付补偿只能对自己的财产处理和支配,支付补偿方也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财产,但一旦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补偿,则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就享受诉权了,所以法律并不是在支持小三,而是结合社会的实际,考虑到法律的统一性而做出这样的解释。
对于第十一条的精神,这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里都已经有所规定:《婚姻法》第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这第二款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财产早就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物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一条规定说明,谁是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的上的人,谁就是这不动产的权利人。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正是和《婚姻法》《物权法》相吻合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早也是这样做的了,现在最高院出来这司法解释,只不过把这些细节明确化,更具有操作性而已。如果夫妻婚后是分别财产制,那就没什么争议,如果是实行的共同财产制,那没登记在不动产薄上的另一方就想了,你婚后还贷款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子还是没我的份,这怎么公平呢?!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说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也就是说,用共同财产还贷款这一部分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仅仅是指还贷款的钱,至于不动产权属并未当然转移),在离婚时应该依法分割(当然我觉得最高院在这一点上表述为“补偿”是不太准确的)。如此一来,一旦离婚,没房产的这一方还是依法拿走了属于自己权益的那部分,怎么会像社会上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让女人哭泣那么危言耸听呢?如果司法解释真像那些人说的结婚后不动产就该属于共同财产的话,觉得这样就保护了女性的话,那就是法律在走回头路,而且会出现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女人什么都可以不做,只管不停地结婚和离婚就可以成为有巨大财富的人了,如果真是这样,那这社会才是真正乱套了!
无论是立法机关立法,还是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出台法律的时候,尽管不能说是没缺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他们是会充分利用立法技术,尽可能是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大家不要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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