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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例“跳单纠纷” (2009-4-20 17:02:40) [发送到微博]

又是一例“跳单纠纷”

(2009-4-20 CCTV2  第一时间)

(主持人)房屋中介和二手房买房人之间经常出现跳单的纠纷,那什么叫跳单啊?跳单其实就是指买房人在经过过一家中介看房之后呢,又另请高明,委托其他中介成交房产。最近北京一位孙小姐就因为跳单成为被告。

(画外音)去年十一月,北京的孙小姐经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介绍,在某小区看了一套二手房,看房前中介公司拿出一份看房确认单,让孙小姐签名。孙小姐说当时中介公司告诉她,签看房单是看房的必须流程,只是登记看房人的信息,没有其他含义,于是孙小姐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名。之后她因为个人原因放弃了这套房,但是孙小姐的父亲通过别的中介公司看中了这套房,并购买了此房。没过多久孙小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是第一次介绍她看房的中介公司。

(孙小姐)他就冲我要那个代理费,我不给他,后来他就把我起诉了。

(画外音)中介公司起诉的依据就是当初看房前孙小姐签的那份看房确认单。其中的一项条款规定,看房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介绍房屋的出卖人在签订协议的期限内,或期满六个月内,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私下成交,应向受委托方支付全额佣金。

(孙小姐)六个月之内,不允许你私下或者通过第三方,或者通过(别的)中介来成交,都不允许,包括我,我的亲属,我说你也太不合理了。

(画外音)中介公司称,由于中介行业竞争激烈,经营成本也较高,房源信息成为中介公司立足的至关因素,客户看房必须签看房确认单实属公司的无奈之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看房确认单中关于关联方的约定,限制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权利,因此该项约定对除了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约束力,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主持人)不过法官也表示,这看房的确认单对当事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买房人签字确认即表示认可了看房单的条款内容,协议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确实是买房人跳过了中介公司,去和卖房人达成了买方协议,那么买房人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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