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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 (2009-11-5 15:18:59) [发送到微博]
1、闲置土地的认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A: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B: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A: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B: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C: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D: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它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E: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F: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G: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H: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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