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天津公积金新政策
(2009-11-23 20:07:44) [发送到微博]
近日,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消息,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本市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且所购住房面积高于144平方米,组合贷款首付款额度从11月16日起调整到四成。
新政策规定: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即: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指已通过贷款购买住房,包括已还清贷款),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2008年为28.53平方米),且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其他情况下购买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60%。
政策解读:公积金按揭组合贷款,购买首套144平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2成;购买首套144平米以上,首付款不得低于3成;组合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户籍人均面积低于28.53平米的,首付款不得低于2成;户籍人均面积超过28.53平米的,首付款不得低于4成。也就是说,公积金按揭组合贷款,2009年11月16日前按照纯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而从2009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期间,则按照商业贷款政策执行。
市场分析:此次公积金政策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从紧,因为并不涉及纯积金贷款政策,只是从组合贷款角度与现行的“二套”政策统一了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