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温馨提示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个人中心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温馨提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温馨提示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博主
姓名:吴宇律师 法学硕士
单位: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法院旁)
职位: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访问人数:115691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吴宇律师,男,37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2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四川及重庆在沪企业商会等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曾就职于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2003创办上海首家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网。本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实践经验极为丰富,已办理过千余起诉讼案件,对代理离婚案件及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素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不盲目承诺,严谨、务实、专业、执着而著称。
    
    
     在专注于律师实务的同时,吴宇律师也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提高,撰写发表过《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论宪法对我国少数人权利的保障》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其撰写的《论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两文曾获2004年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的法律援助论文征文大赛“优秀论文奖”。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我的文档
最新关注我的人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正文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2-2-9 9:28:43) [发送到微博]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外负担为成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
上海离婚律师
网(www.hunyin365.com),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系上海市10强所婚姻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财产继承继承诉讼法定继承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离婚案件数百起。         

预约电话:159 2121 9899
===================================================================================================

阅读 (135) | 评论 (0) | 转载 | 收藏 | 举报/意见
文章评论:
您现在发表的是匿名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您可以在此修改昵称,不超过20个字符或10个汉字)
内容
评论并转载文章 分享到微博 
搜房用户可以先登录再评论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