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房地产网络经纪人
地区:北京-北京-
“资金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交易保证机制即“资金监管制度”(ESCORW)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过纯粹公正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保证交易程序完成,监管交易资金的流向,并按照买卖协议进行资金和权属交割,最大限度的保障买卖双方真实而有效的利益。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方在没有获得房产的产权时不用付购房资金,卖方在没有收到卖房资金时不用过户,这两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将在交易保证机制中得到解决。监管第三方可以是银行、公证处、物业交易保证公司、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等,不能是房产买卖的相关方,即在房产买卖中不能获得利益的一方就可以,但还要看资金实力和专业程度。 目前在北京有银行资金托管、提存公证、第三方资金监管三种操作方式的资金监管方式,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形式下,只有房产买方、房产卖方、监管第三方、资金存放银行,没有经纪公司一方存在。 银行资金托管即银行实施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由银行来承担部分“担保人”的角色,买方和卖方实际上是互相监督,买卖双方也承担监管第三方的责任,这种方式操作起来各方均有监督责任容易职责不清,如果资金存放银行的帐户本身就是经纪公司的,就成为经纪公司开展业务的招牌,失去的监管的意义。 提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买方将双方商定好的房价款提存到公证处,在法律上视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这时,卖方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腾房,让买方先行入住。双方可以约定,如果交易不成功,则视为租赁关系。在一定的期限内,双方能够办理完过户手续,公证处会将提存的房价款交给卖方;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完成产权转移,房价款将退还给买方。 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具有担保的作用,既能提高双方的信誉,促进交易的成功又能有效的防范风险,避免纠纷,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式中,公证机关是作为监管第三方,资金存放银行是由买卖双方指定的,操作比较灵活。 第三方资金监管,引进国外产权交易中ESCROW独立监管账号的制度,以纯粹、公正的第三方公司保证交易资金的流向,交易保证公司以贷款银行开设买卖双方的交易账号,所有的交易资金进入此账号,并由此公司进行监管及去向,并按双方买卖协议针对交易后进行支付及分配;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使用,采用中立第三方,仅根据事先约定的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不但避免交易过程中单方违约等情况,还可以保证信贷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整个交易中收支的透明,避免了暗箱的操作,而结算资金交割的实效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买卖双方切实的利益。这种方式是最近出现的,由专业的物业交易保证公司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是最为专业的方式,目前正在发展中,以后有可能成为一种主要的资金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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