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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茂荣
单位: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
职位:主任律师(17年工作经验)
访问人数:3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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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荣 深圳地产名博,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首席律师,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199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深圳房地产律师圈、深圳律师圈圈主,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中国民建会员。 —————————————————————————————主攻: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顾问、侵权赔偿。 —————————————————————————点评案例曾被央视《新闻周刊》、《中国法治报道》、《第一财经》、深视《第一现场》、《深圳新闻》、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并被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易、搜房、腾讯等各大网站转载。 —————————————————座右铭: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优质服务。———————————————————————本所诚邀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合作,以期多赢!垂询:075521239772 1351020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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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可诉性不容置疑! (2009-2-5 22:40:26) [发送到微博]
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可诉性不容置疑!
——兼评深圳中海半山溪谷案一审行政裁定的正确性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前言:碧水龙庭、半山溪谷、卡罗社区、槟城西岸、观澜湖上提……,房价暴跌下,2008年业主维权“风起云涌”,然判决往往不利,究其原因绝非均系业主无理取闹,法院、政府为稳定大局,回避矛盾,选择性执法,推脱敷衍,甚至知错故判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叶知秋,业主维权之难从本律师代理的半山溪谷行政诉讼案可见一斑。

    基本案情:
    坐落于深圳市盐田区的半山溪谷花园是深圳市中海海景山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地产)开发的住宅小区,由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设计图纸显示一期架空层以上为8层,中海地产以8层报请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盐田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2006年9月18日消防大队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适用于9层以下,简称《低规》)等技术规范予以审核,2007年12月13日通过消防验收。白小姐2007年7月购买半山溪谷一期房屋后经咨询消防专家得知涉案楼盘架空层应折算成两层,实际层高为10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10层以上建筑,简称《高规》)进行消防设计验收。为证实该事实,白小姐以其单位名义致函《低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咨询(该研究所仅接受单位咨询),得到的书面答复是“来函所述住宅建筑为10层,应按《高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在确认半山溪谷消防设计存在问题之后,白小姐向盐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大队给中海地产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受白小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实体方面略)
    程序方面,消防大队答辩状中做了自相矛盾的辩解,一方面称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技术鉴定和证据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又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为证明被告的消防验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律师除递交了相关规定外还特意从网上下载了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网页http://www.sz119.gov.cn/政务公开公示栏及早在2003年轰动一时的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行政诉讼案(沈旭华亲属以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起诉消防局要求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局网站行政许可公示栏至今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示,并且进行救济权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而沈旭华案中北京两级法院均确认了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可诉性。

    一审裁决: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起诉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属于被告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是否合格做出的专业技术性判断,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2009年1月14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本律师所举消防验收属于行政行为的证据为何不予采信没有做出任何说明。

    律师说法:
    1、消防验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主体)根据《消防法》的授权在行使消防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消防行政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包括第13条消防审核验收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消防法》、《建筑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均将消防验收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设定,并赋予其消防行政处罚裁决权,而非普通的技术鉴定,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消防局绝不同于无权无职的中介结构技术鉴定所;
    4、庭审中被告出示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中均有被告盖的“消防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字样印章,其网站行政许可公示栏至今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示,并且进行可诉救济权告知,表明被告始终都是把消防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消防验收具有可诉性;
    5、法律在全国都是统一适用的,兄弟省市公安消防机关明确告知当事人对消防验收意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及北京沈旭华案例足以说明消防验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可诉性无疑;
    6、虽然一旦确认消防验收违法后果不堪设想,但将当事人排斥在法院大门之外同样有违基本的司法为民宗旨!如果消防验收行为不受司法监督,那么如何监督,谁来监督?当事人不服向那个部门申请解决?

    说明:我们应当敢于向所有可能存在错误的观点提出质疑,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欢迎专业律师、业内专家和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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