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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芯宇采光权事件有部门不作为 (2008-12-12 9:19:58) [发送到微博]
 不作为导致作弊  /王泽金

据浙江六套的1818黄金眼报道,金都城市芯宇涉嫌伪造了22份采光补偿协议“欺骗”规划局,获得了相应的动工许可证,将在原浙江理工大学的位置上矗起30几层的高楼,但旁边德雅公寓、省委党校宿舍等几十户人家的住房,冬天将可能完全陷入零日照的阴影——因而引起了这些业主的集体维权。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8/12/11/015069047.shtml

采光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力,民法通则有“相邻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有:“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的规定,200710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更是明确: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承担着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使命,理应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视频和播报的内容看,金都城市芯宇30几层的高楼建起后,后面房子底层的住户,以后冬天真的就要面临零日照的“阴暗”生活了——因而业主们为了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的抗争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明明不合法的设计规划却能获得通过?也许有人说是因为被开发商伪造了补偿协议,被开发商骗了,难道审批单位都不实地考察?难道涉及那么多人权益的事情,都不需要公示?难道各方利益冲突明显、与法律规定冲突明显的事情,审批单位都不要亲自听听另一方的意见,仅凭开发商递送几份协议就予以房行?

人们习惯于说官商勾结。目前,国内人们对房地产和政府,充满了极其的不信任,从这一案例看也就不难理解了——即使说,在这一事情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是清廉的,均没有收受任何好处,但其极不作为,至少也是玩忽职守的;即使说,有关部门真的是被开发商递交的补偿协议給忽悠了,作为政府,作为一个经常倡导“改善民生、发展民利、维护民权、凝聚民心”的政府,这样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落实在工作中,又何来体现“民生”、“责任”这几个字?

此外,政府的透明度和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在哪里?正是因为开发商与附近业主在楼间距和层高的规划上、在补偿协议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蒙骗周围居民、“蒙骗”政府的充分余地,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规划设计审批过程中才可以相互“协调”、相关的审批文书才能得以通过,才可以在事后相互推诿,各持一词,导致民众愈加迷惑迷茫、难以按照常规程序予以解决,从而导致了拉横幅、抗议维权事件的发生。

所幸的是,受害群体中有省委党校宿舍的住户,他们有办法从规划局看到相关的“补偿协议”;所幸的是,杭州的市民们环境权益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的理念,在国内都算走在前列的——以前做记者的时候,接触过好几起采光权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在侵权的房子改好后,受害方才发觉,然后开始马拉松式的法院裁决,又因为相关法律制定的滞后,而建好的房子一般难以再拆除,到最后往往只能象征性地获得几千或几万块钱的赔偿,但此后他们冬天的采光权却就此画上了句号。现在德雅公寓、省委党校宿舍等几十户人家开始集团挂横幅、抗议维权,或许会引起相关部门或更高层的过问;也许过问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事情将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

但作为此次事件中的政府相关部门,也许还必须思考,怎么样才实实在在把“让利与民、谋利为民”放在心中,真正把“改善民生、发展民利、维护民权、凝聚民心”落实到实处?在面对采光权等问题上,真正能做到提前预防,而不是事后查漏补缺、亡羊补牢?在对随意违反规划、随意杜撰民意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怎样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让他们不敢贸然触犯民益,不敢再轻松违法律?

这都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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