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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7年进如房产这一行,目睹了房产的兴起与回落.在不断的摸索中我发现对待客户要用心去交往,让客户得到自己满意的房子.客户在我的带领下找到了他们喜欢的房子后那快乐的神态就是给我最大的欣慰. |
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佣金,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佣金,并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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