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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税局从事个人所得税业务多年的魏科长表示,他们经常接到这方面的咨询电话。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优惠得多。在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有关税费)×20%。在个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房产住房原值凭证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在济南城区,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魏科长表示,正是因为有房主为逃避转让房产应缴纳的有关税收,想出了“假继承”、“假赠予”的点子,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这样一个特别针对受赠、继承房产的规定,严防这种避税行为。“ 虽然赠予税、遗产税现在尚未征收,但是一旦征收必定会‘套住’那些通过‘假继承’、‘假赠予’贪小便宜吃大亏的房主。”他建议市民不要铤而走险。
12日13点左右,在位于经七路的房地产大厦二楼交易大厅内,一位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向记者说,因为缴纳个税较多,一些市民继承或受赠的房产转手不实惠,不如出租或者自住了。
他向记者详述了一个并非他接手的案例,一个卖家想要出手通过继承所得的二手房,但得知自己需要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后,把房屋交易价格设定过高,导致交易长久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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